1. 如何开展好去极端化工作
1、各地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施教、多方参与、综合施策的方针,灵活运用“五把钥匙”(即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
2、坚持“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科学普及”四管齐下,清除境外“种子”、改良疆内“土壤”和封堵网上“平台”同步推进。
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去极端化”活动,并与自治区此前开展的“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4、以党员干部、专家学者、宗教人士为骨干,组建各类宣讲员队伍,深入开展多层次的大宣讲和大讨论活动。树立正信,挤压宗教极端思潮活动空间,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采取多种文化对冲方式,坚持现代文化为引领,让正能量占领精神文化阵地。
5、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极端分子,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对受极端思潮影响的人则按其责任轻重分期进行教育转化。
(1)简单去极端化图片扩展阅读:
"去极端化"的意义:
1、有利于遏制宗教极端思潮的渗透蔓延。集中力量深化专案侦查,逐步挖掉宗教极端势力的根子,减少暴力恐怖事件。
2、宗教极端氛围逐步淡化,社会环境得到净化,社会正气得到弘扬,爱国宗教人士敢于发声。各级干部对宗教极端思想和行为敢管、愿管的担当精神普遍具备,会管的能力明显提升。
3、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卫生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入学率、到校率、巩固率大幅提升。群众的思想和认识明显提高,大多数人都认识到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性。
2. 去极端化的七步法
2、是把“去极端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与加强发展和改善民生、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等有机结合,在结合点上下工夫。同时我们标本兼治,既治标又治本,综合施策。
3、是做好群众工作。在各族群众广泛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对极端思想的辨别力,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4、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新疆2014年开展利用三年时间组织21万干部驻村驻社区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增强基层组织的工作能力。
5、是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举办丰富多彩的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6、是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出版宗教类的读物,举办成年信教群众法治和宗教知识礼仪学习班,特别是去年我们创办了新疆穆斯林杂志和穆斯林网站,而且做好解经和讲经工作。通过这些工作,起到正确引导、正本清源的作用。
7、是坚持依法治疆和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制意识,依法惩处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敌人,各国都在反对和抵制。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也不是宗教的教派,而是打着宗教旗号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一股政治势力,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在新疆,暴力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我们坚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把“去极端化”作为突出紧迫的任务。宗教极端是对宗教的歪曲和亵渎。我们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是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也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3. 去极端化条例15种表现
法律分析:(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4. 75种去极端化表现
极端的表现在于他的意识形态脱离理论与实际,所作所为与社会脱轨,以自我主观态度倾向边缘独处,脱离现实自我主张原则,误导路线与政治原则,危及社会集体稳定秩序,触犯国家民族法律范畴。制造恐怖事件,甚至树立黑组织活动,极端恶劣,心横手辣。
“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同时,前苏联宪法也为这些“民族”脱离苏联并成立独立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戈尔巴乔夫不负责任的改革过程中,苏联原有的意识形态纽带、经济秩序、政治凝聚力都遭到破坏。
在上世纪初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群体,大多仍应属于传统封建部族,还没有接受现代“民族”的政治意识和组织形式。在十月革命前,苏联共产党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国反动统治,从发动革命和夺取政权斗争的需要出发。
把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部族都称为“民族”并鼓励和支持他们独立建国。苏联在斯大林领导下进行的“民族识别”工作和随后的制度建设,是一种把沙俄原来的传统部族“政治化”的做法。在苏联的新体制下,各族接受了“民族”理念及其政治含义。
5. 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之去极端化的资料
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好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
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自治区依法治区办《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吐鲁番市正在开展的“法治之冬”活动有关精神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充分运用“五把钥匙”,巩固和提升“去极端化”工作成果。
以“去极端化”为主线,以“巩固‘去极端化’成果,建设安康富美吐鲁番”为主题,以大观摩、大宣教、大讨论、大培训、大汇演、大竞赛为统领。
按照“三位一体”的方式交叉进行,交叉贯彻,交叉落实“法治之冬、文化之冬和科技之冬”活动,并将其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机体来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