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评价视觉中国“借图片侵权索取天价赔偿”的行为如何看待自媒体图片使用现状
其实这一波锅完全不是自媒体的责任,比如说我们经常在写文章的时候搜索图片,肯定是用搜索引擎来进行关键词的筛选,但是其实,比如右下角有所谓图片公司的一些logo,基本上我们是不会采用的。
也就是说,并不是整个自媒体行业的版权意识薄弱,而是因为版权不明确导致的,也就是说,比如说有的图片你无法判断这张图片到底目前是否在版权范围之内,而图片也没有任何所谓的logo或者水印来标明这张图片的版权,也就是说自媒体往往一般会采用这样的照片,以为很安全。
但事实上很多知名自媒体都遭到了类似的侵权起诉,也就是说,有点类似于微软当年打击盗版的一个方式,先让你不明所以的去使用,然后等到一段时间之后抓住证据开始起诉,而且不接受删除道歉,直接索赔。
这才是让整个大众所愤怒的地方,我们说,没有一个人说是不尊重版权,不尊重知识产权,而是因为知识产权和版权要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去使用,而不是所谓的钓鱼执法,在某种情况下,视觉中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与此同时,根据经纬中国张颖的一个披露也就是说,目前视觉中国自己开发了一个系统,而且是斥巨资开发的一个系统,来去追寻侵权的主体。这显然是与版权时代的理念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视觉中国能否对自己所拥有的图片版权做一个正确说明,还是两回事。不过笔者倒是非常的谨慎,从来不敢使用,带有视觉中国水印的照片,可能从名字上就觉得这家公司不好惹呀。
而今天共青团团委,直接在社交平台上点名批评了视觉中国,视觉中国在某些方面确实做的非常差劲。
而共青团团委也给视觉中国留了一点面子,要知道,共青团反驳视觉中国的内容是在视觉中国收盘之后,假如今天不收盘,我个人是觉得,视觉中国很有可能要经历一波过山车。
对于自媒体人来说,使用图片还是要千万千万注意,此前好像有搜索引擎可以识别所谓的版权!
当然,如果能够使用自己拍的照片的话,那么就高枕无忧了。
❷ 网络侵权名誉权该怎么认定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二)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三)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❸ 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这个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分析如下:
侵权分析:
他人未经你的允许将照片放到网上,这个行为没有构成对你肖像权的侵犯,因为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将你的照片上有言语侮辱,这符合以侮辱、诽谤方法侵犯他人的人格,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解决方法:
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影响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影响影响、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此或断开链接此信息,如果网站管理方收到你的请求后,没有采取措施的,可以以侵权人和网站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