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铁“霸座”男子公开道歉,你在坐高铁时有哪些奇葩经历
这两天,高铁“霸座”男刷新了大家的三观,即使公开道歉,也给人敷衍的感觉。像高铁“霸座”男这样的无德之人,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说说我坐高铁的经历吧!
第二个熊孩子是一堆七八岁的孩子,已经到了可以自律的年纪。这堆孩子是放暑假父母带着出去游玩的,应该是好几个家庭一起出行,所以他们的位置前后左右都有。这几个熊孩子本来都在父母身边坐着,结果几个孩子非要坐一起,然后就三个人坐在我前面的位置上。如果在家中几个孩子嬉闹蹦跳倒也无妨,偏偏这几个孩子在位置上大声嬉闹,跳来跳去,整个车厢都听得到他们的声音,他们的父母就坐在不远处面带微笑的看着。我大概是好管闲事的人,以注意安全为由,让这些孩子乖乖坐着,结果没人听,你猜,最后怎么着?玩得太兴奋,靠过道的孩子重心不稳一下子摔下来了,不偏不倚撞到一个端着开水泡面的乘客,烫得哇哇哭。
有时候真心对这些奇葩的熊家长感到无语,子不教父之过,孩子的言行都是从父母身上学到的。
2. 霸座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高铁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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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3. 烧烤店遭霸座25人只点一根羊肉串,该如何化解同行恶意竞争
化解同行恶意竞争的方法就是,要比他做出更好的产品出来,品质上得到大众的认可,只有靠实力取胜才是最好的办法。
整个事件是这样的。冯某和张某是一对好朋友,两人在上海宝山城区合伙经营着一家烧烤店,店里生意还算不错。眼见着生意逐渐有了起色,大把大把的钱进了腰包,望着烧烤店里座无虚席的场景,张某和冯某的心里乐开了花。
只有做出更好的品质出来,赢得大众的认可,才能说得上是赢家,而不是恶意如此,反而适得其反。
4. 霸座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从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
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比如座位号就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乘客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衍生问题:
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程序?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决拘留人或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要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乘坐高铁时,在没有票的情况下,霸占他人座位的,经劝告后仍然不让坐的,属于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5. 产科门口“霸座”,既不合情更不合理!某些男子的素质是否有待提高
某些男子的素质确实有待提高。这两名男子在产科门进行占座,确实非常不合理。而且其中一名男子还把拖鞋脱掉,把脚放在沙发扶手上,这样的行为着实不雅观,而且这样的不文明行为应该得到大家的劝导跟制止。这两名男子明明可以在过道就坐休息,但却强行坐在沙发上,中途离开的时候,还把随身物品放在沙发上进行占座。这样的行为引起大家反感。
3.某些男子素质确实不好,会在禁止吸烟的场合吸烟
很多男子都有吸烟的习惯,尽管某些餐厅某些卫生间已经明确贴上了禁止吸烟的标识。但某些男子不闻不问,依旧明目张胆吸烟,并且会让周围的其他人吸二手烟,经过多次劝阻之后反而变本加厉。这样的男子不值得大家尊敬,也应该把这样不文明的行为曝光,要共同促进美好环境。
6. 高铁“霸座”男受到了什么处罚
处罚:对其治安罚款200元。按照《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180天内限制其购买车票。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2018年9月3日发布《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247人。高铁“霸座男”孙赫出现在“黑名单”中,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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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事件始末: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速动车组列车上,一男子霸占别人的座位还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从而被人称为霸座哥。
2018年8月22日,该男子通过媒体向公众致歉,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账。事发后,关于该男子身份的各种传闻迅速流出,称该男子名叫孙某,山东籍,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员工,还有消息指该男子为韩国知名大学在读博士。
8月22日,奥的斯电梯官方首先发声,表示经查该男子并不是奥的斯员工。但关于该男子为在读博士的传闻,经媒体记者证实,消息属实。
2018年8月23日上午,记者致电网传该男子就读的韩国圆光大学,该校国际交流处的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她已经知道了国内的这则新闻,确认霸占座位的男子就是该校在读博士孙某,但孙某专业与网上所称的“信息经济专业”不符。
圆光大学没有这一专业,经济专业领域里只有经济系和经营系。但至于该男子是脱产博士还是在职博士,在国内有无任职,究竟攻读什么专业,平时在校成绩如何,表现如何,国际交流处的老师表示,这些信息都不能向记者透露。
7. 高铁“霸座”事件违法吗
高铁“霸座”乘客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共道德的问题。
2018年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表示,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据济南铁路局客服人员称,强行占座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此,铁路局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和处罚制度。列车上都会配有列车员和乘警,如果有人强行占座不让,会先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乘警会对占座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乘客的应有权益。
客服人员还表示,对于强行占座的乘客,事后也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如果乘客在列车上遇到被强行占座的情况,可以去找列车员或者乘警处理。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乘车行为,中国铁路总局的客服人员则表示,会根据《铁路旅客信用管理办法》对当事乘客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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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改委《关于全力做好2019年春运工作的意见》
(二十)惩治不文明出行行为。
要依法严惩“车闹”“机闹”“高铁霸座”等旅客严重不文明行为,维护良好出行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司乘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处置不文明行为的能力;鼓励乘客参与运输安全保障,勇于制止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侵扰公共运输安全的旅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民航、铁路部门要依法依规对严重扰乱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失信人分别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的惩戒措施。
专家观点: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副院长陈艳艳表示,每一位乘客买了车票就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而该男乘客的占座行为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正当权益,经劝解无果应对其采取强制手段。
“如果现场处置还难以控制局面时,需要用延伸手段辅助,比如将其拉入黑名单,控制其乘坐火车,就像对付‘老赖’那样”。
陈艳艳表示,治理不文明乘车行为需建立综合的保障体系,包括现场处罚和社会信用制度,“现在的征信体系也还在完善中,比如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到各个领域”。
而个人也需要遵守法制法规,有基本的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网络社会很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对自己和别人都不好,不要当作小事情,这也需要社会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铁“霸座”事件
中国发改委官网-关于全力做好2019年春运工作的意见
8. 霸座行为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1、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