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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設計師如何避開圖片肖像權

發布時間:2022-04-27 02:09:32

『壹』 關於肖像權的問題以及公司間相互承擔的責任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你所述的情況侵犯肖像權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可以通過與本人簽訂協議的方式來規避此責任;如果該照片屬於攝影作品或者他人作品,則又牽涉到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很多法律糾紛只能盡量防範,無法完全避免,目前可以嘗試在與設計公司簽訂的合同當中對此予以暫時的約束,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貳』 把別人上傳到網上的照片,用於我的設計里,算不算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既然你是參加公眾比賽的那種,應該算是盈利性質的,所以你最好聯系照片中的人,取得她(他)的同意之後再參賽,否則一但發生沖突,你會處於不利的地位。

『叄』 求這種類型的女生圖,不要正面那種,因為做海報不想涉及肖像權之類

背面剪影看不到臉,不涉及肖像權,但是對於海報來說更嚴重的問題是圖片版權,大多數網路圖庫都有這些圖片的完全版權,且進行了版權登記。購買一張照片的限時使用權可能只要100-300元,但是如果被抓到盜版則可能面臨50倍的罰款。留神別人挖個陷阱讓你跳。免費提供的圖片是有版權問題的。最好的方法是自己拍攝或者委託設計師處理,在協議中寫明設計方承擔版權糾紛的責任。

『肆』 關於平面設計侵權的問題

你如果是在網上找到的別人的風景照片照片什麼的,在進行過一些處理有別人也很難找到證據證明你的侵權行為,但是人物就不一樣.如果你用別人的肖像來作為作品是構成侵權的,因為那證據比較好找.這一切都是以你的作品是屬於盈利性質的行為才構成侵權,否則也不構成.不過你可以先考慮下你作品發行范圍的大小.比方說是一個城市的商業廣告,在網上找到的照片,別人也很難知道侵權的事實.就算知道了別人也不一定維權.只要你不要把別人的照片做醜化處理就好.

『伍』 設計師請進,關於素材選取問題。版權等等

只要攝影圖片,不是你的都有可能會會牽扯到版權問題,特別是人物圖片,不僅會牽扯到版權還有侵犯肖像權。網頁設計更應該注意,應為有些公司就是專業查找圖片版權的,他們重點查看大型企業,上市公司網站。如果你想避免這個問題,可以去類似壹圖網等圖片網站去購買,價格有點高。
nipic昵圖網等素材網站上的東西,即使是花錢下載的也會涉及到版權問題,因為像這類中介網站提供給你的素材只是觀看權、搜藏權、使用權,不能做對外宣傳用。

『陸』 圖片侵權如何界定

如果使用的是別人的圖片做素材,然後你在別人的的圖片上加以修改,一般風景圖片的辨識度比較小,且無作者水印標識,可能會無法界定是否侵權;但是如果是人物照片的辨識度就屬於比較高的,可能一般就屬於侵權了,我也是一名攝影師(不太出名 在此就不吹牛了),一次偶然機會被大咖師兄推薦了一家專門代理攝影師圖片侵權的公司 叫什麼 計易數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說是能幫我們攝影師維權,不用花錢 而且還有錢拿,我比較謹慎,剛開始不相信,擔心受騙 後來是別人試驗了下維權成功後,作為旁觀者我才加入他們的簽約維權攝影師隊伍的,每個月還真有幾千塊左右的進賬,好像是他們有個什麼圖盾爬蟲系統,能檢索誰侵權別人的圖片了,具體文本侵權能檢驗出來不 ,我還不知道,做攝影師這一行,還挺辛苦的,為了得到一張美圖 連續幾夜跟拍是常有的事情,你作為一個設計師,沒事不要隨便使用別人的作品,近些年大家維權意識都增強了不少,沒事還好,攤上了事情,還真是說不清,有時候不是賠錢的事兒!

『柒』 圖片侵權怎樣判定

法律分析:判定圖片是否侵權,要看本身圖形的著作權有沒有登記,如果已經登記,就可能涉及到侵權。還要看圖片的商標是否已經注冊,如果是已經注冊的,就可能涉及到侵權。外觀專利的查詢只是能查到專利號,查詢到的說明已經申請專利,再使用可能就會涉及侵權。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捌』 平面設計中圖庫里的圖片是不是可以隨便用不算侵權如果把圖庫裡面的人物去掉一隻手算不算侵犯他的形象權

我覺得也要區分,你去掉手的那個人物他是誰,現在還在不在世,你給他去掉手意思是什麼?你做的圖是要自己欣賞還是要拿出來讓公眾欣賞,這個都是有關系的。就像有的人把一些明星換臉,惡意中傷,通過傳媒讓很多人看到,對這個明星本身造成惡劣影響的,那如果這個明星較真兒,就會起訴這個創作者侵犯他人肖像、形象權了。

『玖』 如何看待「攝影版權」的問題

什麼是版權
版權又稱著作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版權是指任何人對於自己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擁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出租、展覽、傳播等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擁有的同等權利。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按照國際慣例和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完成後攝影師就自動擁有了版權。例如:當攝影師按下相機快門,拍攝完成一張照片後,他就擁有了這張照片的版權。攝影師可以使用、發表、展示、出售這張照片或授權其他人使用。當然,作為作者,攝影師也可以去國家相關的版權機構將這張照片進行注冊,以證明自己對該張照片擁有版權。

有一種情況不包括在這里,那就是如果攝影師在為顧客拍攝,受雇於某個公司,或者被媒體聘用。這個時候他們的拍攝是為了客戶或者聘用他們的公司,並且在拍攝時已經獲得了報酬,這種拍攝僅僅是一種職業行為。其實對於這樣的照片,攝影師是否還擁有版權很難界定,因為他們的拍攝是一種職業行為。如果攝影師想通過出售照片,或將照片使用在商業廣告上來換取經濟上的利益,他需要得到自己僱主或者客戶的同意。

很少有攝影師願意把自己拍攝的照片拿到版權機構去登記,一是麻煩,浪費大量的時間,還要花費大量的金錢;二是一個攝影師拍攝的照片只有一部分會產生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效益,而攝影師也不能完全確定哪一張照片可以成為暢銷圖片,為每一張自己拍攝的照片去注冊版權實際上是增加了拍攝成本。所以對於攝影師來說,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來證明自己對拍攝的照片擁有版權呢?有!最好的辦法就是拍攝RAW 格式的照片。在當今數碼時代,RAW 格式的圖片就像是當年的膠片一樣可以證明圖片是你拍攝的,因為即使有人可以復制膠片,但是復制的底片在清晰度上比原版要差很多,一眼就可以看出來。而在當今數碼時代,RAW 格式照片就如同一張數碼底片,那是不可復制的。如果有人希望使用你的圖片,記住永遠不要提供RAW 格式的文件給他,只要你手中有RAW 格式的圖片,就可以證明你對照片擁有版權。因為RAW 格式圖片可以被轉換成JPG 格式或者其他格式的圖片,而其他格式的圖片卻不可能被轉換成RAW 格式的照片。

什麼是肖像權
對於肖像,想必人們並不陌生,它可以以油畫、雕塑、插圖、攝影等藝術形式出現,特別是在人像攝影、時尚攝影、商業廣告攝影和新聞紀實攝影中,人物的肖像大量存在著。

從法律上來說,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這也是一種隱私權。

肖像主要是表現一個人的面部,通過肖像,人們能清楚地辨認出某人,這時被攝者就對圖片擁有了肖像權,法律對這種權利是給予保護的。任何公民都擁有自己的肖像權,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將自己的肖像表現出來。例如在攝影中,被攝者可以通過其他人拍攝或者是自拍的形式把自己的肖像固定在某個載體上,這個載體可能是相紙或者其他的介質。當自己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時,製作人需要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肖像人授權而拍攝了該人的肖像,那麼即使沒有拿該人的肖像去展示、發表或者獲取利益,也是對於肖像權人的一種侵權。就如同我們許多的攝影師在街頭偷拍了別人的肖像供自己欣賞,雖然沒有獲利,但是也侵犯了那個人的肖像權。

攝影師可能會經常在拍攝時遇到肖像權問題,如果他們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的麻煩。所有公民對自己的肖像都有使用權和轉讓權,在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時,肖像權人有權利獲得一定的報酬或者放棄得到報酬的權利,讓其他人無償地使用自己的肖像。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地使用肖像權,攝影師都應該與肖像權人簽署正式的「肖像權讓渡書」。在肖像權讓渡書中,應該明確說明肖像權人的肖像會出現在什麼場合或使用在什麼地方,肖像權人是否會得到有償報酬,以及違反合同所應該承擔的責任等內容,這樣能避免將來產生爭議和矛盾。拍攝領袖、政治人物或者是明星時,攝影師是否也需要肖像權讓渡書呢?這在很多人心中都是一個疑問。通常這類照片如果被使用在報紙、雜志上,是不需要肖像權讓渡書的,但是如果這類人物照片被用在商業廣告中,那就需要被攝者簽署肖像權讓渡書。

對於一個商業攝影師來說,與模特簽署一紙肖像權讓渡書是必須的,否則攝影師拍攝的帶有人物的照片將缺乏商業價值。它們只能被使用在報紙、雜志和一些媒體中,而不能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這張照片拍攝於安徽合肥的一家藝術學校,目的是為當地的一本宣傳畫冊做素材。毫無疑問,攝影師對於該照片擁有版權,但是攝影師沒有得到模特的肖像權授權,所以很難使用在商業廣告中。

什麼是物產權
這可能是一個對攝影師都比較陌生的詞彙。所謂物產權,其實是由「物權」和「產權」兩個片語成的。一般在中國大陸,我們把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稱為「物權」,而在英美等國,一般將其稱為「產權」,因此兩者在實質上並沒有什麼大的差別。

當我們明白什麼是物產權後,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圖片庫所要求攝影師提供的物產權讓渡書了。其實這和肖像權讓渡書一樣,如果攝影師拍攝的照片里出現了可以明確讓人認出的物體、建築等,攝影師就需要提供產權人簽署的讓渡書,否則這樣的照片是不能作為商業圖片出租給客戶用於廣告宣傳的,也就是說,這類照片失去了商業的價值。

有很多建築是受到物權法保護的,例如法國巴黎的埃菲爾鐵塔,你在白天拍攝的埃菲爾鐵塔可以用在廣告上,而在夜晚拍攝的埃菲爾鐵塔圖片是不允許用於廣告上的。因此攝影師在拍攝建築時,最好能獲得物產權授權。

許多攝影師雖然知道人物的照片比起其他類的照片更容易被使用,但是還是不願意拍攝人物的照片,因為他們認為人物拍攝時要簽署肖像權讓渡書。但是,隨著法律的完善,拍攝建築物也需要物產權授權了,除非照片不用於商業用途。在我國,物權法並不十分明確,而在國外,一些攝影師提供的圖片會由於有建築物出現而被圖片庫拒絕。通常,在很多國家,當建築物的建築年限超過了100 年,攝影師在拍攝時就不需要物產權授權了。

這張照片拍攝於美國底特律郊區的一個別墅區。原本這是一張很好的商業圖片,但是這是私人別墅,屬於個人的財產,如果你沒有得到主人的物產權授權,圖片是不能拿來做廣告的。

這張照片很漂亮嗎?可惜無法在廣告中使用,因為它的物權屬於國家。所以,通常你拍攝了這類照片後,可以把它放在圖片庫里,但是它必須是RM 模式的,圖片庫會告訴客戶這張照片沒有物權。如果他們想使用,需自己去協商溝通得到授權,否則會產生法律上的糾紛。如上圖這一類現代建築,目前在國外的一些圖片庫里只能用於編輯類用途。

大家都認識上圖中的國家大劇院,然而,盡管攝影師可以把它拍攝得很漂亮,可作為一張商業圖片,如果你不能拿到物產權授權,它就失去了商業價值。當然也有客戶會冒險使用它做廣告,但是隨著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健全,這類事情就越少。
(摘自:陳小波《把你的照片換成錢:揭秘商業圖片庫攝影》)

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築物有物產權,那麼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

黑冠獼猴自拍照,掀起版權大戰
2014年8月,據美國《赫芬頓郵報》報道稱,維基網路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的版權之爭,非常有意思。2011年大衛·斯萊特旅行至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的照片。當他架設好照相機後,一隻黑冠獼猴突然沖了過來,拿起相機自拍起來。斯萊特沖印出照片後,發現這只獼猴拍的非常好,表情有趣,於是就將照片發布到了網上。很快,照片在網上就開始瘋傳了。

黑冠獼猴自拍照

最終這張照片被維基網路收錄到維基旗下的維基共享資源網中。該網專門存儲與共享公共領域的圖片,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圖片。攝影師發現後立即要求維基將圖片撤下,並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如果維基要公開他的照片,就應當先付他版權費。
而維基卻乾脆地拒絕了斯萊特的要求。維基的理由非常有意思,但卻有道理:「這張照片從技術的角度來說,是黑冠獼猴自己拍的照片。斯萊特對這張照片也沒有版權。」
維基網路的發言人凱瑟琳·馬赫也發表了一份聲明稱:「我方在經過慎重的考慮和研究後認為,照片中的獼猴也沒有版權。任何人對這張照片都沒有版權。所以我方將這張照片劃歸為公共領域分類,任何人可免費使用。」
「根據美國法律,版權不能歸非人所有。所以,在此事件中,盡管獼猴是照片作者,但它沒有版權。在此之後,對照片進行沖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對修改部分擁有版權,對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權。」
此次事件中,版權的所有者應該是獼猴。但法律規定版權所有者必須是人類,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沒有人對這張照片擁有版權。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版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賈平凹肖像著作權案 攝影師勝訴
攝影師趙雄韜為賈平凹拍攝人物特寫照片一張,而賈平凹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肖像照,未署攝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趙雄韜支付報酬。對此趙雄韜起訴賈平凹。

攝影師趙雄韜為賈平凹拍攝人物特寫照片一張,用於2003年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賈平凹長篇散文精選》中。2012年8月灕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廢都》等八部圖書,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肖像照,未署攝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趙雄韜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享有著作權。本案中,賈平凹委託攝影師趙雄韜為自己拍攝照片,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規定,賈平凹與攝影師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著作權歸受託人即攝影師趙雄韜所有。

賈平凹作為肖像權主體的委託人可否未經著作權人趙雄韜的同意,營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是本案中賈平凹是否承擔責任的焦點。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僅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中對此有涉及,但此答復與本案不屬同一類案件。從陝西高院的判決來看,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之間,更傾向於保護肖像權。

已故的保姆攝影師,版權歸屬問題
近幾年大紅大紫的保姆攝影師VIVIAN MAIER,去世後才受到全世界關注的民間攝影大師,也陷入到版權之爭中,確切的說是她留給我們的這些作品引起了極大的版權爭議,而且此次爭議的最終結果,很可能會直接導致VIVIAN MAIER的作品不會再出現在我們視野之內。

Vivian Maier (1926年2月1日- 2009年4月21日)

一輩子只拍攝了街頭。然而,直到她逝世,都只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業余攝影師。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一生所拍攝的底片超過10萬張,很多作品在她生前並未沖洗出來,一直到2009年4月21日辭世之後,這些未沖洗底片被一位年輕人John Maloof 購回,在部分底片被沖洗出來之後,John Maloof 發現Vivian Maier 的遺作中有大量五十到七十年代芝加哥街頭的珍貴照片,這些影像對於芝加哥,甚至於美國發展的歷史,都有著非常詳細的記錄。

John Maloof並不是資深攝影愛好者。2007年拍下薇薇安的照片時,他對街頭攝影的了解微乎其微。2009年,他建立了一個博客,並在其上發布了一些照片,在接下來的幾年中,約翰走訪了薇薇安曾經的僱主家,收集到除照片之外薇薇安的許多物品,包括她生前收集的報紙,記錄她和拍攝對象談話的錄音帶,以及記事本、相機、衣服等等。約翰將自己的房子改建成照片沖洗房,他將薇薇安的底片掃描進電腦,再篩選出一些進行列印。他重建個人網站,將薇薇安的照片及個人簡介傳至網站。網站吸引了眾多人瀏覽,繼而吸引了眾多芝加哥媒體的關注,而他本人則被定義成「為薇薇安· 梅耶在攝影史上爭取地位的人」。

隨著VIVIAN MAIER 的作品愈發出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意這批作品版權所屬的問題。以至後來佔有大部份收藏、也是當年其中一位買家的JOHN MALOOF ,唯有找來與VIVIAN MAIER血緣關系最近的一位表親,並付款給他,來購買這批作品的版權,才平息事件。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版權之爭一直都是個比較尖銳的話題。尊重別人的創作成果,畢竟拍照不易,維權不易,且行且珍惜~

『拾』 肖像權怎麼定義,就是怎麼樣算有肖像權的罪

您好!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主要特點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 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
表現方式
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利中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經本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並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
但是,對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各國規定並不相同,大多數國家將它納入版權范圍內加以規定(如聯邦德國、義大利等),少數國家則將它納入人身權編章內(如我國等),還有相當一部分國家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則據情予以保護(如日本、美國等〕。
從保護層次看,各國規定也不相同,有些國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攝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國鐵田盯電東區,一名國鐵職員上班時洗澡,被鐵路公安員發現,公安員欲將該職員裸體拍攝下來,雙方發生爭執後訴至法院,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公安員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對此案,法院認為:「在我國雖不能說肖像權已在實體人確立,但作為受憲法保護的國民權利中的一項內容,公民具有不經同意不被攝影、不被隨意發表的權利……」;
而另一些國家則規定,未經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義大利法律規定:「未經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覽、復制或出售」,由於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眾利益的除外;也有個別國家將肖像權作為一種相似財產收益的權利去加以保護。由於對肖像權保護的模式不同,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就較為活躍。[1]
認定標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2]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主要權利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主要限制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5)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3]
特殊情況
演員劇照的肖像權保護問題
繼著名演員游本昌「濟公」劇照被營利性使用而發生糾紛後,各地不少影、歌星紛紛投訴或通過律師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劇照被某酒廠用於廣告,其委託律師投訴法院要求保護;一批歌星劇照被用於服裝設計書,歌星們便聯名上書。
演員劇照的肖像權是否受法律保護?法學界眾說紛紜。一種意見認為,劇明應為版權人所有,不存在演員的肖像權,還有人認為劇照肖像權應是演員與導演等人所共有;另一種意見認為: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劇創,也不構成對演員的肖像權侵害,因為演員在劇照中僅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藝術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張地本人的肖像權;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對劇照應區別不同情況,飾演特型角色(如扮演毛澤東、周恩來、孫中山等有原形特定人物)的演員不能主張其劇照的肖像權,而扮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員,由於沒有具體原形人物,其劇照反映角色與演員本身特徵相一致,其主張肖像權則應予以保護。本文同意後一種意見。首先,對飾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員劇照,該藝術形象與演員本身形象是密不可分的,群眾也公認兩者為一體,並符合公民肖像獨特外表及基本特徵,應受法律保護。60年代初,美國著名盧戈西訴訟案的首席法官曾說:「演員扮演虛構人物的肖像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該案由於著名影星貝拉·盧戈西在一部電影中扮演了一個伯爵形象,創造了一個生動的藝術形象。他死後,這一形象被當時流行的T恤衫、廣告牌等廣泛使用。為此,盧戈西的兒子與遺孀訴至法院並打贏了這場官司。其次,從我國肖像權保護的立法原則來說,主要是排斥他人營利性使用肖像人肖像,制止不當得利。對於演員主張劇照的肖像權和工廠、商業界主張劇照進入商品市場而為其獲利,法律的天平更應傾斜於前者,以保護前者的權利。而後者的利益則可以通過與前者協商的辦法得以實現。當然,劇照還涉及版權法律關系和演員與導演等合同關系,一般來講,如果劇照版權所有人和其他權利人將劇照用於該劇的宣傳、介紹成廣告等,則不存在侵權問題。[1]
人體藝術作品的肖像權保護問題
「油畫人體藝術畫展」轟動於京城,但模特兒訴畫展主辦單位等的案件則振動了全國。模特兒委託的律師認為,主辦單位的行為已明顯構成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故要求主辦單位與有關人員應當賠禮道歉並予以經濟賠償等。
模特兒(特別是人體藝術模特兒)的肖像權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在法學界和藝術界引起了很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人體藝術模特兒的肖像權不受法律保護,主要理由是:作為人體藝術作品的特定人物,不再是原模特兒的主體,它經過藝術家的創作,即不再是模特兒的肖像,從美術角度出發,人體藝術與一般攝影作品或傳統畫像有本質區別。模特兒與畫家訂立的合同,本身就具有許可使用(如展覽、製作畫冊等)的效力;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人體藝術模特兒的肖像權應受法律保護。人體藝術畫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對那些以寫實為主的作品,因其本身就直接、逼真地反映出模特兒肖像的基本特徵,兩者間為公眾不難辯認,基於我國特定國情和風俗應考慮保護這類作品模特兒的肖像權。其他模特兒被有關單位錄用,主要為畫家及學員寫生習作服務,但雙方合同內容未包括公開展覽,更未包括營利性展出或出版的,有關單位與人員應在另行徵得模特兒許可後方可展出此類作品。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為繪畫式美術攝影服務的模特兒肖像權一般不予法律保護,即使是全面暴露模特兒本人特徵的也是如此。之所以不保護,主要是考慮到藝術對公眾的利益要超過個人利益。同時,大多數國家把肖像權納入版權保護范圍內,即考慮「版權優先」原則。筆者認為,由於我國國情不同、司法制度不同,對肖像權保護的出發點也應不同。近期內,對人體藝術不能都採取不保護態度。首先,對人體藝術的展覽應考慮模特兒的聲譽和社會影響。如義大利法律就規定:「在可能有損於肖像人聲譽或尊嚴時,肖像不得展覽或出售。」即從肖像人名譽權角度予以保護;其次,對營利性展覽應嚴格限制。這里有一個商業公正信用問題,我們不能說這類作品的肖像進入公共領域會促進當今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繁榮、能促進商品市場的健康競爭,因此就毫無限制地使用這類作品。筆者認為,發展我國人體藝術與保護模特兒的肖像權並不矛盾。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是未經肖像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地加以使用的行為構成侵權。如經肖像人同意或不以營利為目的地加以使用,則不構成侵權行為。為此,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制意識、健全有關制度,是杜絕這類糾紛發生的最好措施,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這類問題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具體的規定,則是目前我們法院妥善處理這類糾紛案件的直接依據。[4]
遺像的肖像權保護問題
《民法通則》[5]施行以後,某當事人投訴法院,稱其父遺像被肖像燴制個體戶用於廣告,要求法院判令該個體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公民死後,其遺像能否以肖像權被侵害而由其家屬要求法律保護?對此,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至死時終結,肖像權作為公民的一種人身權利,亦應隨該公民死亡而自然消失。因此,遺像就不能作為肖像權而請求法律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遺像應受法律保護,理由是:我國習俗有其特點,死者與其家屬的利害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可分的,故未經死者家屬同意而利用死者遺像做廣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屬自然會起來抗爭,但對遺像肖像權保護期限為多少年,尚有待研究。
本文原則上同意第一種意見,即遺像不能以肖像權被侵害而要求司法保護。但遺像又並非一概都不受法律保護。首先,遺像版權如系死者所有,其死後,該遺像的版權權益,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在他人擅自使用時有權起訴,但這只是從版權被侵害的角度提出法律保護。如聯邦德國版權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因訂購而創作的肖像被畫者有同樣的權利,他死後權利屬於其家屬所有。這樣就解決了一個保護期限問題,即版權法保護期限也就是這類遺像權利保護的期限;其次,如遺像被醜化或詆毀使用,影響了其家屬的名譽,死者家屬(主要是繼承人)可以以自己名譽權被侵害而起訴法院。由於前述原因,父母的聲譽對其子女都會有一定的影響(反之亦然),因此,對遺像被醜化等,我們從司法上予以必要的保護,亦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肖像權保護除以上3種特殊情況外,對因國家政府要員、社會名流等肖像被營利性使用,也應與一般公民權被侵害予以區分,對此,大多數國家的司法制度均採取」不保護主義「。此外,對因司法、治安等工作需要而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了其肖像的,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肖像人也不能為此而主張肖像權保護。[6]
相關維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分析說明]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的原則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 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在攝影活動中情形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 。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 「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原因很多,但歸結 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如何維護
掌握肖像權的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為:(1)肖像製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為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徵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製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侵權行為的界限
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受到侵害後如何進行維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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