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朝訴訟審判制度的發展變化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1、實行鞫讞分司制度
在獄案審判中,宋統治者將審(鞫)與判(讞)分開,審問案情的官員無法斷刑,檢法斷刑的官員也無權過問審訊,使之互相牽制,不易作弊,此即「鞫讞分司」。司法審判機構中,多數都分置「鞫司」與「讞司」。如開封府以左、右軍巡院和司錄參軍為鞫司,法軍及知府為讞司。
大理寺則有斷司(即鞫司)與議司(即讞司)之分。州郡則以司理參軍為鞫司,以司法參軍及知州為讞司。審案時,由鞫司負責調查取證認定事實,由讞司負責檢法議刑,各司其職,不許越權。
高宗時曾下令:「諸州法司吏人,只許檢出事狀不得輒言予奪。」對案件的判決得由長官、副長官共同決定,如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正月詔「杖罪以下,長吏與通判量罪區分。」
鞫讞分司是宋代法政體制漸趨完善之重要標志,在獄案審判中起著積極的作用。宋代統治者非常重視「鞫讞分司」之制,在審判中始終堅持這一原則,並立法禁止二司在結案前的商議。
「鞫讞分司」之制不僅使審理與判決之權分離,使之互相牽制和監督,而且還規定法司在檢斷時,有駁正的責任;讞司檢斷時,不得只據鞫司之審理定罪,也不許「傅會牽合,稍有文飾」,必須據法檢斷,力求對鞫司審理之誤予以駁正。
讞司檢斷中如有違戾,由監司按治施行;若審理有誤未予駁正,則要依法治罪。「鞠讞分司之制」的推行主要是加強對審判中執法官的約束,防止官吏作弊,減少刑獄冤濫。
2、實行錄問與翻異別勘制度
「錄問」,即徒刑以上的案件經過初審後,必須由沒有參加審訊的、依法不合迴避的其他官員再次提審案犯,核實供詞,案犯如無異詞,則可檢法議刑;如有異詞,則須由另一機構重審。
錄問制起源於五代,宋代加以繼承和發展。
宋律規定,縣級機關的錄問,一般由縣令、佐集體進行,「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問無異,方得結解赴州。」州級機關的錄問,嚴禁所部僚屬錄問,而必須於「鄰州選官」錄問。京師地區一般選差御史台官充錄問官,而御史台審理的案件,須由門下省和諫院差官錄問。
錄問是宋代獄案判決前的例行程序,也是賦予犯人的第一個申訴機會,如錯過這個機會,到最後行刑前的「過堂」和行刑時,仍然可以稱冤,只要罪犯翻供或稱冤,案件就必須重審,稱「翻異別勘」。
該制度起源於五代,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詔:「諸州決死刑,有號呼不服及親屬稱冤者,即以白長吏移司推鞫。」獄案的第一次翻異,則由同級機關異司復審,稱「移司別勘」。
宋代在各級司法機關內部都設有並列的審判部門,如大理寺下設左斷刑和右治獄,左斷刑下設左右推,負責鞫勘諸處送下獄案;開封府下設左右廳和左右軍巡院,左右廳協助長官「日視推鞠」。假如「移司別勘」後,犯人再翻異,則由上級機關「差官別推」。
宋代對翻異別勘制有嚴格規定,對那些必須依法別勘而不依法別勘者,則依情節輕重而治罪。
史載:「諸勘鞠公事,妄作緣故,陳乞移推,及州縣未結絕,非冤抑不公,而監司輒移者,各杖八十」。「諸罪人翻異或家屬稱冤,應申提點刑獄司差官別推而輒移屑縣者,徒二年,若無出入減三等」。
3、越訴
中國封建訴訟制度中的訴訟程序,一般是按訴訟管轄和審級自上而下逐級進行的。越級訴訟是訴訟中的特別訴訟程序,歷代封建統治者對越訴都是嚴格禁止的。但北宋末至時期,統治者卻增立越訴之法,大開越訴之禁,這在中國封建訴訟制度歷史上是一個突出的變化。
即位後,吏治的腐敗,官吏的橫斂,民不堪命。因此,在全國各地相繼爆發了農民起義,對趙宋王朝統治形成了嚴重威脅。在這種形勢下,宋徽宗為了標榜「革弊恤民之意」,限制官吏的橫征暴斂,加強中央集權,始開越訴禁門。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針對州縣官司「輒置櫃坊,收禁罪人,乞取錢物,害及無辜」的情況,御筆行下,凡「官司輒紊常憲,置杖不如法,決罰多過數,傷肌膚,害欽恤之政」者,「許赴越訴」。
宣和三年(1121年),朝廷又針對「諸路州軍公吏人,違條顧覓私身發放文字及勾追百姓」,而「監司守令坐視漫不省察」的情況,亦許「民戶詣監司越訴」。
宣和六年(1124年),因在外現任官私置機杼,「令機戶織造匹帛」,又令尚書省立法嚴行禁止,如有違犯者,「各徒二年,計利贓重者,以自盜論,並許越訴」。
統治者試圖通過百姓的越訴來鉗制官吏的違法行為,達到穩定統治,加強皇權的目的。
(1)推鞠是如何用刑的圖片擴展閱讀
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顯著特色。
一、司法機關體系
(一)中央司法體制
宋朝沿襲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為加強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朝廷於宮禁中增設審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詳議官六人。
全國上奏案件,須先經審刑院備案,再發交大理寺審理和刑部復核,然後由審刑院詳議,並奏請皇帝裁決。這實際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級復審機構,剝奪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權力,使審判和復核程序復雜化。
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審刑院,將其職權歸還刑部。此後,凡奉皇帝詔命所立案件,由朝官臨時組成制勘院審斷;由中書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諸路監司及州軍等派官臨時組成推勘院審斷,從而保證了皇帝對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樞密院有權參與軍政案件的審判監督,三司及戶部有權參與財政賦稅案件的司法審判。
(二)地方司法體制
宋朝地方實行州(府)、縣兩級制,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各縣有權審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將審理意見報送州府判決。各州有權審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須上報提刑司復核,重大疑難案件要上報刑部,由大理寺審議,或經皇帝裁決。在京畿地區,由開封府和臨安府負責司法審判活動。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縣之上增設路一級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派出機構,主要監督本路司法審判活動,復核州縣重大案件,監察劾奏州縣長官違法行為,以加強中央對地方司法審判權的控制。
2. 鞠躬的鞠怎麼組詞
鞠:
穹鞠:qióng jū 釋義:意思是猶鞠躬。
鞠室:jū shì 釋義:古代蹴鞠的區域﹑場所。
鞠戲:jūxì 釋義:指古代的踢球游戲。
鞠歌 :jū gē 釋義:是指《鞠歌行》。
3. 推鞠的介紹
推鞠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審問。
4. 死人經主角推倒鞠王後是哪一章
死人經主角推倒鞠王後是第639章。
四周的火把好像最優秀的殺手,在目標毫無防範的時候瞬間燃起。偌大的帳篷經過徹底改造,已經沒有晚宴時的丁點痕跡,能容納上百人的帳篷空空盪盪,只在最裡面搭起一座平台,五級階梯,紫色的帷幔從天棚直垂地面,後面似乎隱藏著一張碩大無比的床榻。
老汗王的一名貼身女奴站在第一級台階上,冷冷地看著龍王。火把亮了,卻沒有點燃者的身影。
第639章的劇情:
荷女繼續說道:「你是龍王,永遠想不到這世上有多少女人痛恨她們身邊的男人,曉月堂費盡心血尋找合適的女嬰,讓她們殺人,逼她們發瘋,其實整個世界都充滿了女人的仇恨與瘋狂,俯拾即是,根本用不著特意培養。
你瞧,韓芬做到了,她收下五名優秀的弟子,她們現在還很弱,擋不住你一根指頭,可她們能輕易殺死老汗王,你卻要冒著巨大的風險偷偷潛入。所以,什麼才是力量?武功不過是力量的一種形式,曉月堂沒有充分挖掘本門的優勢,轉而學習武功,走的是一條彎路。」
荷女的神情依然冷漠,但她的話明顯比平時多,傾述的慾望支配著她,站在面前的,是她唯一在意的聽眾。
5. 唐代御史台的歷史作用是什麼
唐代的監察機關——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設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書·百官志》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御史台》雲:「正朝廷綱紀,舉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發,並且只要根據傳聞即可奏劾,不需要什麼證據,更不受理訴訟,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說的「但風聞彈事,提綱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視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員各盡其責,真正起到互相檢查的作用。《貞觀政要》卷1記載他對大臣說: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斷」,結果群臣有意見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而他自己則要「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有司商量,然後經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才能上奏施行。他為了充分發揮御史台的監察職能,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規定:凡是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閣議事,都要有諫官隨同,有不當的隨時進諫。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對於糾正官吏的違失起了一定作用。貞觀以後,御史台也受詞訟,並且設置了「台獄」,《新唐書·百官志》說:「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對於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在糾舉之前,往往要「推覆理盡,然後彈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舊制,稱治書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諱,改稱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會要》「御史大夫」條雲:由於「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實際上以「中丞為憲台之長」。
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憲台」,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後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為肅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監軍旅;右台察州縣,省風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縣。兩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稱為風俗,秋季稱廉察,以四十八條監察州縣官員。唐肅宗至德以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台」。東都洛陽設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務,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備。
在御史台內設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從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從七品上)、監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職,合稱「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糾舉彈劾百僚,推鞠獄訟、知公廨等雜事。所謂推鞠獄訟,是指對被告發官員進行審理,這主要是「制獄」,即皇帝親自命令辦理的案子。彈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規指控官員的不法行為。知公廨雜事是指處理台內日常雜務。這一職務一般由資格較老的人擔任,稱為「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台內一切事務由他專決,所以也稱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處理台內事務,「雜端」的權力就減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從七品下,《大唐六典》謂「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每朝,與侍御史隨仗入,位在中丞下,給事中、中書舍人後」。意思是說在朝廷的重大典禮活動中,負責糾察殿廷供奉儀式,包括典禮的服飾、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駕鹵簿及一應文物的准備情況。監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務是分察百僚,凡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諸事並加監察。兼管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大唐六典》說:「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書員外郎後」。唐代分全國為十道,派監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為助手,若事務繁忙時則加支使。其任務有六:一、察官員善惡;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並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勝仗時對將士論功行賞,以及對屯田、鑄錢、嶺南、黔府官員的選補,也視功過糾察。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代宗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兩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還分察尚書省六部,德宗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評議殿最。
總之,三院御史共司監察,又各有側重,構成一個嚴密的監察體系,被封建王朝用來監視百官,為鞏固專制皇權服務,所以他們被稱為「人君耳目」。新舊《唐書·酷吏傳》中所寫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員或曾在御史台任過職的官員。特別是武後統治時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與御史台的加強分不開的。
唐代以御史糾彈百官,太宗時期,為了鼓勵御史講話,凡糾彈失真,也不予追究。開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這樣,御史糾彈的正確與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約。所以《舊唐書·職官志》在談到僕射的職掌時說:「御史糾劾不當,兼得彈之。」《新唐書·百官志》也說:左右丞「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這說明御史的彈劾制度已逐漸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並不高,但職位卻很清要。《唐會要》卷60「侍御史」條記載武德時,李素立丁憂,按規定應當免除官職,歸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淵特敕有司「奪情」(即免於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門擬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錄參軍,李淵認為「此官要而不清」。又擬授秘書郎,李淵又說,「此官清而不要」。後來改授侍御史,李淵才滿意。從此一例,足以說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選拔都比較嚴格,一旦身居其位,遷轉也比較迅速。《新唐書·選舉下》記載唐憲宗元和時,規定官員考遷的辦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遷,但侍御史只要13個月,殿中侍御史18個月,監察御史25個月就可改遷。
中唐以後,凡藩鎮跋扈的地區,御史難以履職。其他藩鎮州縣內,御史的糾彈之權也往往委派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巡院官及諸道幕府判官中帶御史憲銜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機構,御史不得觸犯,前往巡視的御史甚至遭杖罰流配。據《舊唐書·元稹傳》記載,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監察御史時,他乘出使機會,了解民眾疾苦,訪察官吏不法,彈奏原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自沒收轄內將吏百姓家產,又於兩稅外另加征錢、米、草等。朝廷中支持嚴礪的宦官將元稹分務東台。元稹被調離京師後,又彈奏了數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違法,元稹按照過去的辦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暫停職務。與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責備他擅奏。朝廷因此罰元稹一季俸料,召還西台。行至敷水驛,宦官違犯規定,與元稹爭宿驛舍的正廳,擊傷元稹。憲宗不但不懲辦宦官,反把元稹貶為江陵府士曹參軍。在這種情況下,御史台的監察職能已經不可能得到正常的發揮了。
6. 文言文翻譯:忌者欲擠之死,使人危言動之,朴泰然無懼色
【原句】
忌者欲擠之死,使人危言動之,朴泰然無懼色。
【譯文】
忌恨他的人就想排擠他想讓他死,就使人拿聳人聽聞的話來嚇唬他,李朴態度安然毫無懼色。
附錄:
宋史·卷三百七十七·列傳第一百三十六·李朴傳
【原文】
李朴,字先之,虔之興國人。登紹聖元年進士第,調臨江軍司法參軍,移西京國子監教授,程頤獨器許之。移虔州教授。以嘗言隆祐太後不當廢處瑤華宮事,有詔推鞫。忌者欲擠之死,使人危言動之,朴泰然無懼色。旋追官勒停,會赦,注汀州司戶。
徽宗即位,翰林承旨范純禮自言待罪四十六日,不聞玉音,謂朴曰:「某事豈便於國乎?某事豈便於民乎?」朴曰:「承旨知而不言,無父風也。」純禮泣下。
右司諫陳瓘薦朴,有旨召對,朴首言:「熙寧、元豐以來,政體屢變,始出一二大臣所學不同,後乃更執圓方,互相排擊,失今不治,必至不可勝救。」又言:「今士大夫之學不求諸己,而惟王氏之聽,敗壞心術,莫大於此。願詔勿以王氏為拘,則英材輩出矣。」蔡京惡朴鯁直,他執政三擬官,皆持之不下,復以為虔州教授。又嗾言者論朴為元祐學術。,不當領師儒,罷為肇慶府四會令。
有奸民言邑東地產金寶,立額買撲,破田疇,發墟墓,厚賂乃已,朴至,請罷之。改承事郎,知臨江軍清江縣、廣東路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欽宗在東宮聞其名,及即位,除著作郎,半歲凡五遷至國子祭酒,以疾不能至。高宗即位,除秘書監,趣召,未至而卒,年六十五。贈寶文閣待制,官其子孫二人。
朴自為小官,天下高其名。蔡京將強致之,俾所厚道意,許以禁從,朴力拒不見,京怒形於色,然終不害也。中書侍郎馮熙載欲邂逅見朴,朴笑曰:「不能見蔡京,焉能邂逅馮熙載邪?」居官所至有聲。在廣南,止其帥孫竢以文具勤王,不若發常賦助邊。破漕使鄭良引真臘取安南之計,以息邊患,人稱其智。朴嘗自志其墓曰:「以天為心,以道為體,以時為用,其可已矣。」蓋敘其平生雲。有《章貢集》二十卷行於世。
【注釋】
1、推鞫:亦作「推鞠」。審問。《隋書·裴蘊傳》:「蘊知上意,遣張行本奏威罪惡,帝付蘊推鞫之,乃處其死。」唐陸贄《商量處置竇參事體狀》:「若不付外推鞠,則恐難定罪名。」宋司馬光《論皇城司巡察親事官札子》:「有百姓殺人,私用錢物休和,事下開封府推鞫,皆無事實。」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累絏多人,輾轉推鞫,始有一人吐實。」
2、危言:聳人聽聞的言論。宋無名氏《道山清話》:「絳欲以危言中傷大臣,事既無根,徒搖眾聽。」明張居正《上六部稟帖》:「且巧為詆說,捏造危言,遂為纂修所影藉。」
3、泰然:安然。形容心情安定。《莊子·庚桑楚》「宇泰定者,發乎天光」晉郭象註:「夫德宇泰然而定,則其所發者天光耳,非人耀。」唐權德輿《丙寅歲苦貧戲題》詩:「中憶裴子野,泰然傾薄糜。」《雲笈七簽》卷六四:「心既泰然,不壽何待。」清趙翼《甌北詩話·白香山詩》:「實由於食貧居賤之有素;汔可小康,即處之泰然,不復求多也。」
4、追官勒停:指追回官銜,勒令停職。《宋史·理宗紀一》:「李全之叛,淮東提刑司檢法吳澄等出泰州城謁賊,各追官勒停。」宋吳曾《能改齋漫錄·記事二》:「熙寧三年敕:『今後官員失入死罪,一人追官勒停,二人除名,三人除名編管。』」《警世通言·皂角林大王假形》:「降了三個聖旨:第一開封府問官追官勒停。」
5、待罪:古代官吏任職的謙稱,意謂不勝其職而將獲罪。舊時官吏常怕因失職而獲罪,便以待罪為自己供職的謙詞。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仆賴先人緒業,得待罪輦轂下,二十餘年矣。」漢司馬遷《史記·季布傳》:「臣無功竊寵,待罪河東。(當時季布任河東守。)」宋范仲淹《滕君墓誌銘》:「予時待罪政府,嘗力辯之。」清孔尚任《桃花扇·歸山》:「老夫待罪錦衣,多歷年所,門戶黨援,何代無之?」
6、玉音:原系尊稱帝王的言語。《尚書大傳》卷四:「皆莫不磬折玉音、金聲、玉色。」漢司馬相如《長門賦》:「願賜問而自進兮,得尚君之玉音。」宋蘇森《<欒城集>後序》:「孝宗皇帝玉音問曰:『子由之文平淡而深造於理,《欒城集》天下無善本,朕欲刊之。』」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三:「癸未,(上)臨雍講學,玉音朗朗。」後用以對別人言辭的敬稱。三國魏曹植《七啟》:「將敬滌耳,以聽玉音。」唐元稹《酬孝甫見贈》詩之十:「開坼新詩展大璆,明珠炫轉玉音浮。」宋楊億《送劉秀州》詩:「騎置迢迢阻玉音,左魚江海遂初心。」
7、召對:君主召見臣下令其回答有關政事、經義等方面的問題。宋蘇轍《謝除中書舍人又表》:「一封朝奏,夕聞召對之音;眾口交攻,終致南遷之患。」明高啟《西清對雨》詩:「坐詠西清暇,君王召對稀。」《兒女英雄傳》第40回:「及至他得了講官,大考起來,漸次升到國子監祭酒,便累蒙召對。」
8、政體:為政的要領。漢荀悅《申鑒·政體》:「承天惟允,正身惟常,任賢惟固,恤民惟勤,明制惟典,立業惟敦,是謂政體也。」唐吳兢《貞觀政要·論政體》:「自此百官中有學業優長兼識政體者,多進其階品,累加遷擢焉。」明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史一》:「若將六部案牘中有關於政體者一一録出,修為一書,則累朝之事更無遺漏矣。」
9、圓方:謂隨物賦形,或方或圓。唐司空圖《二十四詩品·委曲》:「道不自器,與之圓方。」宋范仲淹《金在熔賦》:「因烈火而變化,逐懿範而圓方。」
10、排擊:排斥;抨擊。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二:「(賈表之)資稟甚豪,嘗謂仕宦當作御史,排擊姦邪。」明李東陽《曹參論》:「設非平、勃諸臣為之排擊撥正於後,則漢之為漢,我不敢知,惡在其為清凈之效也?」清彭紹升《<南畇先生遺書>後序》:「而於時有當湖陸子者出,復以排擊王學為功,又因王子而並罪高子。」
11、失今不治:不研究實際情況。不治:不研究。南朝梁任昉《為范尚書讓吏部封侯第一表》:「固嘗鑽厲求學而一經不治。」
12、鯁直:剛直;率直。《後漢書·黃琬傳》:「(刁韙)在朝有鯁直節,出為魯、東海二郡相。」《水滸傳》第53回:「李逵雖是愚蠢,不省理法,也有些小好處:第一,鯁直,分毫不肯苟取於人。」巴金《隨想錄·紀念雪峰》:「見第一面我就認為雪峰是個鯁直、真誠、善良的人,我始終尊敬他。」梁斌《紅旗譜》十一:「(大貴)沉默了半天,才鯁直地說:『我看著這脯紅,三天不吃飯也不飢!』」附:骾直:剛強正直。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二十篇:「其父鐵英為御史,中玉慮以骾直得禍,入都諫之。」
13、嗾(sǒu):唆使;嗾使;教唆;指使別人做壞事。
14、立額買撲:確定土地數額包買賦稅。額:規定的數目。如:額地(計入納稅納糧數額的田地);額外主事(明清各部中,等級最低的官員);額子(定額;規定的數目)。買撲:宋元的一種包稅制度。宋初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征數額,招商承包。包商(買撲人)繳保證金於官,取得征稅之權。後由承包商自行申報稅額,以出價最高者取得包稅權。元時的包稅范圍更加擴大。宋歐陽修《乞免蒿頭酒戶課利札子》:「臣竊見河東買撲酒戶,自兵興數年,不計遠近,並將月納課利,支往邊上折納米粟。」宋張耒《明道雜志》:「仁宗時,有大豪焦隱者,嘗詣三司投狀,乞買撲解州鹽池,歲納浄利。」
15、田疇:泛指田地。《禮記·月令》:「(季夏之月)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孫希旦集解引吳澄曰:「田疇,謂耕熟而其田有疆界者。」漢賈誼《新書·銅布》:「銅布於下,采銅者棄其田疇,家鑄者損其農事,谷不為則鄰於飢。」宋范仲淹《稼穡惟寶賦》:「田疇播殖之時,豈慙種玉。」郭沫若《屈原》第一幕:「園後為籬柵,有門在正中偏右,園外一片田疇。」
16、墟墓:丘墓;墓地。《禮記·檀弓下》:「墟墓之間,未施哀於民而民哀。」晉潘岳《悼亡詩》之三:「徘徊墟墓間,欲去復不忍。」宋王讜《唐語林·補遺一》:「此人神魂已游墟墓,不可更留供奉。」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一老翁坐墟墓間,旁有狐十餘,各捧書蹲坐。」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二篇:「其流風至漢不絕,今在墟墓間猶見有石刻神祇怪物聖哲士女之圖。」
17、厚賂:多多賄賂。
18、禁從:帝王侍從。特指翰林學士之類的文學侍從官。宋葉適《<陰陽精義>序》:「鄭公不登禁從死,景元老為選人亦死。」宋胡仔《苕溪漁隱叢話前集·東坡三》:「然東坡自此脫謫籍,登禁從,累帥方面。」《雲麓漫鈔》卷十引宋王明清《揮麈録》:「張耆既貴,嘗欲置酒邀禁從,上許之。」明王鏊《震澤長語·官制》:「有官有職差遣,以登台閣禁從為顯宦。」
19、邂逅:偶然;僥幸。漢王充《論衡·逢遇》:「且夫遇也,能不預設,說不宿具,邂逅逢喜,遭合上意,故謂之遇。」《魏書·恩幸傳·侯剛》:「兼剛口唱打殺,撾築非理,本有殺心,事非邂逅。」宋王安石《高魏留》詩:「邂逅得歸耶戰死,母隨人去亦蕭然。」宋陸游《夜讀兵書》詩:「成功亦邂逅,逆料政自疏。」另:意外;萬一。《後漢書·杜根傳》:「周旋民間,非絕跡之處,邂逅發露,禍及知親,故不為也。」《資治通鑒·漢安帝建光元年》引此文,胡三省注曰:「邂逅,不期而會,謂出於意料之外也。」《三國志·吳志·呂蒙傳》「又勸權夾水口立塢,所以備御甚精」裴松之注引晉張勃《吳錄》:「權欲作塢,諸將皆曰:『上岸擊賊,洗足入船,何用塢為?』呂蒙曰:『兵有利鈍,戰無百勝,如有邂逅,敵步騎蹙入,不暇及水,其得入船乎?』」《南史·張邵傳》:「若劉穆之邂逅不幸,誰可代之?」《資治通鑒·後唐明宗天成元年》「知祥浚壕樹柵,遣馬步都指揮使李仁罕將四萬人,驍銳指揮使李延厚將二千人討紹深」元胡三省註:「既浚壕樹柵為守城之備,又遣重兵出討,以兵有邂逅,戰苟不利,則退守無倉卒失措之憂。」清蒲松齡《聊齋志異·太原獄》:「(孫令)乃謂姑婦:『……汝家本清門,不過一時為匪人所誘,罪全在某。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擊殺之。』姑婦趑趄,恐邂逅抵償,公曰:『無慮,有我在。』」
20、居官:擔任官職。《儀禮·士相見禮》:「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與居官者言,言忠信。」《史記·汲鄭列傳》:「使黯任職居官,無以逾人。」《舊唐書·白居易傳》:「凡所居官,未嘗終秩,率以病免,固求分務,識者多之。」《紅樓夢》第37回:「賈政自元妃歸省之後,居官更加勤慎,以期仰答皇恩。」
21、文具:謂空有條文。《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且秦以任刀筆之吏,吏爭以亟疾苛察相高,然其敝徒文具耳,無惻隱之實。」司馬貞索隱:「謂空具其文而無其實也。」《宋史·哲宗紀一》:「有司奉行失當,幾於煩擾,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實惠。」《元典章·台綱二·察司合察事理》:「按察司官所至之處……體究一切非違,務要實行,無為文具。」章炳麟《政聞社社員大會破壞狀》:「明時黃冊蓋多有不實者,及一條鞭法盛行,而編審亦為文具。」
22、勤王:謂盡力於王事。《左傳·僖公二十五年》:「狐偃言於晉侯曰:『求諸侯莫如勤王。』」《周禮·春官·大宗伯》「秋見曰覲」漢鄭玄註:「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晉書·謝安傳》:「夏禹勤王,手足胼胝。」多指君主的統治受到威脅而動搖時,臣子起兵救援王朝。《後漢書·袁紹傳》:「乃下詔書於紹,責以地廣兵多而專自樹黨,不聞勤王之師。」清孔尚任《桃花扇·哭主》:「孤臣左良玉,遠在邊方,不能一旅勤王,罪該萬死了。」
23、常賦:固定的賦稅。《魏書·食貨志》:「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唐孫樵《書何易於》:「百姓入常賦、有垂白僂仗者,易於必召坐與食,問政得失。」宋范成大《寒亭》詩:「自雲足踏地,常賦何能免。」
24、助邊:謂捐獻財物以資助邊防費用。《漢書·卜式傳》:「時漢方事匈奴,式上書,願輸家財半助邊。」清李漁《奈何天·慮婚》:「大爺何不乘此未借之先……也仿卜式的故事,捐幾萬銀子去助邊。」
25、漕使:轉運使,主管由水路輸送糧食、給養。中國唐代以後各王朝主管運輸事務的中央或地方官職。首見於唐。唐玄宗開元二年(714),置水陸轉運使,掌洛陽、長安間食糧運輸事務。十八年(730),置江淮轉運使,掌東南各道水陸轉運。肅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諸道轉運使,掌全國穀物財貨轉輸與出納。代宗後,常由宰相兼領,有時與鹽鐵使並為一職,稱鹽鐵轉運使,並於諸道分置巡院,五代廢巡院。宋初為集中財權,置諸路轉運使掌一路財賦,並監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為都轉運使,簡稱漕,實為府、州以上行政長官。皇帝出巡時有行在轉運使,出兵征討則有隨軍轉運使。遼南面財賦官亦有都轉運使與轉運使,掌賦稅錢谷倉庫出納與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轉運使。元、明有都轉運鹽使,清有都轉鹽運使,專管鹽務,與唐、宋、遼、金轉運使職責不同。
26、真臘:真臘國。中國古籍中用以稱七至十七世紀吉蔑王國,位於今柬埔寨。其名始見《隋書》。自唐武德以後屢與中國通使。宋元時期中國商人頗有在其地安家經商者。元人周達觀撰《真臘風土記》,是研究真臘古史的重要參考資料。唐韓愈《送鄭尚書序》:「其海外雜國,若躭浮羅、流求毛人、夷亶之州,林邑、扶南、真臘、干陀利之屬,東南際天地以萬數。」清蒲松齡《聊齋志異·鳳仙》:「此自真臘攜來,所謂『田婆羅』也。」
27、安南:安南國。安南國是越南的古稱。安南一詞,最初作為地區—政區名出現於中國載籍,是唐代初葉的事。本來的越南只包括現越南北部一帶,不包括現越南南部-本來的占城國。古代越南從公元前3世紀的中國秦朝開始是中國領土。公元10世紀,五代十國時,越南叛亂,從中國分裂出去,中國北宋政府無力平叛,但越南一直作為中國的藩屬國。安南國一詞,最初作為地區—政區名出現於中國載籍,是唐代初葉的事,當時越南是中國安南都護府管轄。1406年,明成祖朱棣派張輔率軍深入安南,至1407年,大獲全勝,消滅了纂位的安南胡氏政權(胡朝),得府州四十八、戶三百十二萬。1407年六月,明朝消滅越南胡朝後,聲稱為了回應當地官吏耆老「原復古郡縣」的請求,便將之改名「交趾」,朱棣改安南國為交趾布政使司,自此安南國正式成了明朝的一個行政區。但這種局面沒能維持多久,之後安南兵連禍結,明軍數次作戰不利。至明宣宗時對連年戰爭感到厭倦,楊士奇等大臣乘機進言,宣宗斷然決計罷兵,詔尚在安南的王通等人率軍八萬餘人北返,罷交趾布政使司,安南遂由中國版圖中再次分出作為中國的藩屬國。現如今的越南國在清朝嘉慶前稱安南國,是當時中國的屬國。乾隆帝曾出兵安南,支持黎維祁與安南國王阮光平交戰,並作為「十全武功」之一,大肆宣揚。歷史上的越南長期臣服於中國,所以「安南」、「越南」這兩個國名均與中國官方有關。「安南」之名,最早見於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年以後,五府皆隸於廣州,長官稱為五府(管)經略使,由廣州刺史兼任。唐調露元年(679)所置之安南都護府(治所在今河內)。唐初地方設州、縣。嶺南45州分屬廣州、桂州、容州、邕州、安南5個都督府(又稱嶺南五管)。唐末的905年(一說為906),靜海節度使獨孤損被貶職流放與此同時,中國境內藩鎮割據,政局混亂,而安南鴻州的曲承裕則憑著他「寬和愛人」的性格及地方豪族身份,受到當地人支持,自稱靜海節度使,治理安南。唐朝被迫承認既成事實,認可曲承裕靜海節度使之職,並加封同平章事( Đồng bình chương sự)。雖然名義上還是唐朝的官員,實際上曲承裕已建立起自主的政權。曲承裕任職不久,便於907年6月去世,其子靜海軍行營司馬權知留後曲顥(Khúc Hạo)繼位。曲承裕越南史稱「曲先主」。後梁貞明三年(917),曲顥去世,由兒子曲承美襲位,史稱曲後主。這段時期在越南歷史稱為曲家,這是越南地區脫離中國歷史的開端。「安南國」之名,南宋紹興十四年(1144)、紹興二十六年(1156)即見於記載。淳熙元年(1174)初,李朝國王李天祚遣使入貢,南宋孝宗始正式「詔賜國名安南,封南平王李天祚為安南國王」;淳熙二年(1175)八月,又「賜安南國王印」。「安南國」之名自此始。
28、邊患:邊境遭到侵犯的禍患。漢賈誼《新書·匈奴》:「國有二族,方亂天下,甚於匈奴之為邊患也。」明謝肇淛《五雜俎·地部二》:「文皇之三犂虜庭,知其必為邊患也。」
29、平生:指平素的志趣、情誼、業績等。晉陶潛《停雲》詩:「人亦有言,日月於征,安得促席,說彼平生?」唐裴度《中書即事》詩:「鹽梅非擬議,葵藿是平生。」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卷十三:「唐子方自有平生,他日不煩諸曲筆!」
【譯文】
李朴,字先之,是虔州的興國縣人。考中紹聖元年(1094)進士,調任臨江軍司法參軍,移任西京國子監教授,程頤特別器重稱許。移任虔州州學教授。因為曾說隆祐太後不應當廢棄居瑤華宮的事,皇帝有詔令審問此案。忌恨他的人就想排擠他想讓他死,就使人拿聳人聽聞的話來嚇唬他,李朴態度安然毫無懼色。不久追回官銜,勒令停職,適逢大赦,注名登記為汀州司戶。
宋徽宗即位,翰林承旨范純禮說自己任職四十六天,沒有聽到李朴的話,就對李朴說:「某事有利於國家嗎?某事有利於國家嗎?」李朴曰:「你知而不言,沒有你父親的風骨。」范純禮為此落淚。
右司諫陳瓘推薦李朴,有聖旨召大臣廷對,李朴首先說:「熙寧、元豐以來,施政綱領屢次變革,剛有一兩位大臣學問不同,接著就各持己見,互相排擠,不研究實際情況,這一定會導致形勢不能補救。」又說:「如今士大夫做學問不求之於自己,而只聽王氏的,敗壞心術,沒有比這更大的了。希望皇上下詔不要受王氏局限,那麼就可以英材輩出了。」蔡京討厭李朴耿直,其他執政三次擬任官職,他都壓下不下達,又任命他為虔州教授。又唆使言官議論李朴搞元祐學術,不應當做儒生的老師,於是罷免為肇慶府四會縣令。
有奸民說縣東邊的地方出產金寶,確定土地數額包買賦稅,打破田疇,發掘墳墓,多多賄賂(官吏)才停止。李朴到任後,請求廢棄這種制度。改任承事郎,主管臨江軍清江縣、廣東路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宋欽宗在東宮時就聽聞他的名聲,到他即位後,授予他著作郎之職,半年內一共升遷五次官至國子祭酒,因病不能到職。宋高宗即位,授任秘書監,迅速徵召,未到京就去世了,享年六十五歲。贈官寶文閣待制,他的兩個子孫被封官。
李朴自從做了小官,天下人抬高他的名聲。蔡京要強求拉攏他,就讓他所信賴的人向他說明心意,答應讓他做皇帝侍從,李朴極力拒絕不見他,蔡京怒形於色,然而最終沒有害他。中書侍郎馮熙載想意外見一下李朴,李朴笑著說:「(我都)不見蔡京,怎麼能見馮熙載呢?」任官所到之處都有很好的名聲。在廣南,阻止了廣南帥孫竢憑空頭條勤王,不如發放固定的賦稅資助邊防。改變了漕使鄭良藉助真臘國(今柬埔寨)奪取安南國(今越南)的計策,來平息邊患,人們稱贊他有智謀。李朴曾自撰墓誌銘說:「把天作為心志,把道作為本體,把時代作為運用(根據),就可以做好事了。」這大概是敘述他自己一生的志趣吧。有20卷《章貢集》流傳於世。
7. 推鞠是什麼意思
推鞠
拼音:tuī jū
解釋:意謂審問。
《隋書·裴蘊傳》:「 蘊 知上意,遣 張行本 奏 威 罪惡,帝付 蘊 推鞫之,乃處其死。」
8. 掬 鞠 拘組詞
掬組詞有:可掬、一掬、盈掬、掬飲、拮掬、挹掬、掬拋、掬蹙、掬壤、憨態可掬等。鞠組詞有:蹴鞠、推鞠、鞠華、鞠衣、鞠育、鞠子、乞鞠、鞠訊、踏鞠等。拘組詞有:拘謹、拘束、拘留、拘泥、拘傳、拘捕、拘禁、不拘、拘攣等。
一、可掬 [ kě jū ]
可以用手捧住。形容情狀明顯。
唐·韓愈《春雪》詩:「徧階憐可掬,滿樹戱成搖。」
二、蹴鞠 [ cù jū ]
1、我國古代的一種足球運動。用以練武、娛樂、健身。傳說始於黃帝,初以練武士。
清·趙翼《行圍即景·相撲》詩:「技逾蹴毱鍊腳力,事異拔河供翫具。」
2、指近代的足球運動。
章炳麟《焦達峰傳》:「持論剛斷,不苟言,競走蹴鞠皆兼人。」
三、拘謹 [ jū jǐn ]
拘束謹慎。
清·梁章鉅《退庵隨筆·躬行》:「當正道顯晦,異學爭鳴之日,徒得一二拘謹之人,不足以追縱往哲,而振拔流俗。」
9. 鞠躬的鞠,兩個拼音怎麼組詞
鞠 jū〈名〉形聲。從革,匊( jú)聲。從「革」,表示與皮革有關。本義:古時一種用來踢打玩耍的皮球。最早是結毛而成。後來用毛充填皮囊而成,宋代以後才有充氣的皮球。
如:鞠室(蹴鞠之所);鞠場(毬場);鞠戲(古代踢球的游戲);鞠院(古球場,有圍牆)。
常用片語
鞠躬、蹴鞠、鞠花、鞠養、鞠子、推鞠、鞠育、乞鞠、鞠衣、鞠旅、鞠躬盡瘁、三鞠躬、山鞠窮、陳師鞠旅、鞠躬盡力、鞠為茂草、鞠茂草、鞠歌行、鞠躬屏氣、鞠躬君子
10. 古代朝鮮的推鞠是指什麼
古代朝鮮的推鞠是指司法審訊程序。即推究審問。
宋時定各州由司理參軍主管。元豐官制行,大理寺丞等亦兼推鞫獄事。以後歷朝沿用其制,而所用官吏略有不同。
推鞫的解釋亦作「 推鞠 」。審問。《隋書·裴蘊傳》:「 蘊 知上意,遣 張行本 奏 威 罪惡,帝付 蘊 推鞫之,乃處其死。」 唐 陸贄 《商量處置竇參事體狀》:「若不付外推鞠,則恐難定罪名。」 宋 司馬光。
古代朝鮮簡介:
對古朝鮮這一概念,其他國家的學者與朝鮮、韓國學者的理解有所不同。其他國家的學者主要用該詞指 信史(箕子朝鮮、衛滿朝鮮和漢四郡)產生以前,朝鮮半島地區的古代文明。而朝鮮和韓國單稱古朝鮮,多合指檀君朝鮮和衛滿朝鮮,而不承認箕子朝鮮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