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分為幾大警種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擁有三類八個警種部隊。
第一類,內衛部隊。
1、承擔固定目標執勤和城市武裝巡邏任務,保障國家重要目標的安全。
2、是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3、是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和執行搶險救災任務。圖為紫禁城外的武警營區。
第二類,警種部隊,這些部隊既擔負經濟建設任務,同時又負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任務。
1、武警水電部隊主要承擔國家能源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其他建設任務,武警總部設水電指揮部,下轄有水電第一、第二、第三總隊等部隊。
2、武警交通部隊主要擔負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務,武警總部設交通指揮部,下轄有交通第一、第二總隊等部隊;
3、武警森林部隊主要擔負東北、內蒙古、雲南森林的防火滅火任務以及維護林區治安、保護森林資源的任務,武警總部設森林指揮部,下轄有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雲南、新疆、西藏森林總隊等部隊。
第三類就是武警公安現役部隊,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機關管理、領導、指揮的現役部隊,包括公安邊防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公安警衛部隊以及個別其他部隊。
1、公安消防部隊主要擔負防火滅火任務、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消防部隊由公安部消防管理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有公安消防總隊(消防局)
2、公安警衛部隊主要擔負黨和國家領導人、省級主要領導人及重要來訪外賓警衛任務。警衛部隊由公安部警衛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公安廳(局)設有警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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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2009年8月27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首次對武裝警察的任務、職責、義務和權利等,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和規范。
《人民武裝警察法》表決通過,中國首次立法規范武警權責。武警部隊執行包括「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等在內的安全保衛任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