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太守相當於現在的什麼
太守 = 知州 = 知府 = 地級市市長(但是知州級別稍低於知府),都是管五六個縣,幾十萬人的水平,官職四品,俸祿二千石。
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1)古代太守的高清圖片擴展閱讀
出處:
參見「刺史」條。又稱「郡守」,州郡最高行政長官。范曄曾任宣城太守。《史記·孝武本紀》輪襲凳:「其夏六月中,汾陰巫錦為民祠魏脽後土營旁,見地如鉤狀,掊視得鼎。鼎大異於眾鼎,文縷無款識,怪之,言吏,吏告河東太守勝,勝以聞。」《桃花源記》:「及郡下,詣太守,說如此。」
《孔雀東南禪晌飛》:「直說太守家,有此令郎君。」《赤壁之戰》:「與蒼梧太守吳巨臘旅有舊,欲往投之。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同列為縮項。公(袁可立)曰:『吾自任之!吾奈何以上台故誣賢太守』?」
⑵ 古代「太守」和「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官
1、太守。戰國稱郡守,漢改太守,為一郡的行政最高長官。秦分三十六郡,比縣大。相當於現在的省轄市市長。
2、從嚴格意義上講,「刺史」的工作對象是地方官吏,是監察性質的職務;「牧」的工作對象是百姓,是行政性質的職務。直到刺史變為州牧,才總覽一州大權,真正相當於現在的省長。
一、太守
1、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2、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扒絕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檢核問事之意。
3、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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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又稱「郡守」,州郡最高行政長官。范曄曾任宣城太守。《史記·孝武本紀》:「其夏六月中,汾陰巫錦為民祠魏脽後土營旁,見地如鉤狀,掊視得鼎。鼎大異於眾鼎,文縷無款識,怪之,言吏,吏告河東太守勝,勝以聞。」《桃花源記》:「及郡下,詣太守,說如此。」
《孔雀東南飛》:「直說太守家,有此令郎君。」《赤壁之戰》:「與蒼梧太守吳巨有舊,欲往投之。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同列為縮項。公(袁可立)曰:『吾自任之!吾奈何以上台故誣賢太守』?」
刺史制度,作為漢代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
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春鎮姿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亦稱「監公」,或稱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
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⑶ 太守相當於現在什麼官
相當於省長,實際上唐朝時已經把太守更名為刺史了。
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歷代沿襲不變。
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念橡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仔猛旁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漢朝時期太守的權利
從俸祿看,太守俸祿兩千石,與九卿同列。漢朝的三公堪比後世的宰相,九卿堪比各部部長,太守自然相當於封疆大吏。
從權力看,太守總管一郡行政、財政、司法、軍事,可謂萬般權力一把抓。最為霸氣的,是漢代的太守有權力招募直屬於自己的官員。
漢代郡縣中,郡丞、郡尉、長史,都有朝廷任命,但是,郡中的功曹、主簿,則由太守私人招募。所謂主簿,就是辦公廳主任,功曹,就是辦公廳各司局官員。
功曹、主簿不對皇帝負責,只對郡太守負責,他們稱呼太守為「本朝」「府朝」「郡朝」,就如《三國演義》中,幕僚們稱呼領導為主公一般。
在東漢末年、三國時期,因為朝廷設立了州牧,並規定凌駕於太守知慧之上,因此太守權力變小了。
隋唐時期依然還有太守,此時的太守權力變得更小,最主要的是將自行招募官吏的權力廢黜,並且削奪了軍事權力。此時的太守,大體就如現在的市長一般。
在唐肅宗年間,全國改郡為州,州長官變為刺史,太守於是退出歷史舞台。
至於宋朝還稱呼某某人為太守,只是沿用古稱,顯得風雅而已。
⑷ 太守相當於現在什麼官
相當於省長,實際上唐朝時已經把太守更名為刺史了。
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做游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歷代沿襲不變。
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純段銷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太守又稱郡守:
中國古代的一種地方職官,一般是掌理地方郡一級的行政區之地方行政官。戰國時就開始設置郡守。當時,列國在邊境沖突地區設立郡的建制,作為綜合行使軍政權力的特別政區,長官稱守、郡守,治水能吏李冰就曾經做過蜀郡的郡守。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燃襪)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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