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鐵「霸座」男子公開道歉,你在坐高鐵時有哪些奇葩經歷
這兩天,高鐵「霸座」男刷新了大家的三觀,即使公開道歉,也給人敷衍的感覺。像高鐵「霸座」男這樣的無德之人,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說說我坐高鐵的經歷吧!
第二個熊孩子是一堆七八歲的孩子,已經到了可以自律的年紀。這堆孩子是放暑假父母帶著出去遊玩的,應該是好幾個家庭一起出行,所以他們的位置前後左右都有。這幾個熊孩子本來都在父母身邊坐著,結果幾個孩子非要坐一起,然後就三個人坐在我前面的位置上。如果在家中幾個孩子嬉鬧蹦跳倒也無妨,偏偏這幾個孩子在位置上大聲嬉鬧,跳來跳去,整個車廂都聽得到他們的聲音,他們的父母就坐在不遠處面帶微笑的看著。我大概是好管閑事的人,以注意安全為由,讓這些孩子乖乖坐著,結果沒人聽,你猜,最後怎麼著?玩得太興奮,靠過道的孩子重心不穩一下子摔下來了,不偏不倚撞到一個端著開水泡麵的乘客,燙得哇哇哭。
有時候真心對這些奇葩的熊家長感到無語,子不教父之過,孩子的言行都是從父母身上學到的。
2. 霸座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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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3. 燒烤店遭霸座25人只點一根羊肉串,該如何化解同行惡意競爭
化解同行惡意競爭的方法就是,要比他做出更好的產品出來,品質上得到大眾的認可,只有靠實力取勝才是最好的辦法。
整個事件是這樣的。馮某和張某是一對好朋友,兩人在上海寶山城區合夥經營著一家燒烤店,店裡生意還算不錯。眼見著生意逐漸有了起色,大把大把的錢進了腰包,望著燒烤店裡座無虛席的場景,張某和馮某的心裡樂開了花。
只有做出更好的品質出來,贏得大眾的認可,才能說得上是贏家,而不是惡意如此,反而適得其反。
4. 霸座屬於哪種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系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衍生問題:
治安處罰行政拘留程序?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並告知被拘留人後,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並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乘坐高鐵時,在沒有票的情況下,霸佔他人座位的,經勸告後仍然不讓坐的,屬於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可以給予治安處罰。
5. 產科門口「霸座」,既不合情更不合理!某些男子的素質是否有待提高
某些男子的素質確實有待提高。這兩名男子在產科門進行佔座,確實非常不合理。而且其中一名男子還把拖鞋脫掉,把腳放在沙發扶手上,這樣的行為著實不雅觀,而且這樣的不文明行為應該得到大家的勸導跟制止。這兩名男子明明可以在過道就坐休息,但卻強行坐在沙發上,中途離開的時候,還把隨身物品放在沙發上進行佔座。這樣的行為引起大家反感。
3.某些男子素質確實不好,會在禁止吸煙的場合吸煙
很多男子都有吸煙的習慣,盡管某些餐廳某些衛生間已經明確貼上了禁止吸煙的標識。但某些男子不聞不問,依舊明目張膽吸煙,並且會讓周圍的其他人吸二手煙,經過多次勸阻之後反而變本加厲。這樣的男子不值得大家尊敬,也應該把這樣不文明的行為曝光,要共同促進美好環境。
6. 高鐵「霸座」男受到了什麼處罰
處罰:對其治安罰款200元。按照《關於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180天內限制其購買車票。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網站2018年9月3日發布《8月份新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公示及公告情況說明》,新增因嚴重失信行為而限制乘坐火車嚴重失信人247人。高鐵「霸座男」孫赫出現在「黑名單」中,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車席別。
2018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鐵路總公司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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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霸座事件始末:
2018年8月21日,在從濟南西站開往北京的G334次高速動車組列車上,一男子霸佔別人的座位還對前來勸阻的乘務員各種胡攪蠻纏,視頻發到網上後,引起了全國人民的憤慨。從而被人稱為霸座哥。
2018年8月22日,該男子通過媒體向公眾致歉,但網友們似乎並不買賬。事發後,關於該男子身份的各種傳聞迅速流出,稱該男子名叫孫某,山東籍,為奧的斯電梯公司員工,還有消息指該男子為韓國知名大學在讀博士。
8月22日,奧的斯電梯官方首先發聲,表示經查該男子並不是奧的斯員工。但關於該男子為在讀博士的傳聞,經媒體記者證實,消息屬實。
2018年8月23日上午,記者致電網傳該男子就讀的韓國圓光大學,該校國際交流處的一位老師告訴記者,她已經知道了國內的這則新聞,確認霸佔座位的男子就是該校在讀博士孫某,但孫某專業與網上所稱的「信息經濟專業」不符。
圓光大學沒有這一專業,經濟專業領域里只有經濟系和經營系。但至於該男子是脫產博士還是在職博士,在國內有無任職,究竟攻讀什麼專業,平時在校成績如何,表現如何,國際交流處的老師表示,這些信息都不能向記者透露。
7. 高鐵「霸座」事件違法嗎
高鐵「霸座」乘客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共道德的問題。
2018年8月24日,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表示,孫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
據濟南鐵路局客服人員稱,強行佔座是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此,鐵路局有相應的處理辦法和處罰制度。列車上都會配有列車員和乘警,如果有人強行佔座不讓,會先對當事人進行勸說,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乘警會對佔座的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保障乘客的應有權益。
客服人員還表示,對於強行佔座的乘客,事後也會有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如果乘客在列車上遇到被強行佔座的情況,可以去找列車員或者乘警處理。
對於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乘車行為,中國鐵路總局的客服人員則表示,會根據《鐵路旅客信用管理辦法》對當事乘客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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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改委《關於全力做好2019年春運工作的意見》
(二十)懲治不文明出行行為。
要依法嚴懲「車鬧」「機鬧」「高鐵霸座」等旅客嚴重不文明行為,維護良好出行秩序。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司乘人員教育培訓,提高處置不文明行為的能力;鼓勵乘客參與運輸安全保障,勇於制止影響駕駛員正常駕駛、侵擾公共運輸安全的旅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部門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
民航、鐵路部門要依法依規對嚴重擾亂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失信人分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飛機、火車的懲戒措施。
專家觀點:
北京工業大學城市交通學院副院長陳艷艷表示,每一位乘客買了車票就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而該男乘客的佔座行為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正當權益,經勸解無果應對其採取強制手段。
「如果現場處置還難以控制局面時,需要用延伸手段輔助,比如將其拉入黑名單,控制其乘坐火車,就像對付『老賴』那樣」。
陳艷艷表示,治理不文明乘車行為需建立綜合的保障體系,包括現場處罰和社會信用制度,「現在的徵信體系也還在完善中,比如個人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到各個領域」。
而個人也需要遵守法製法規,有基本的社會公德,「個人行為在網路社會很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對自己和別人都不好,不要當作小事情,這也需要社會教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高鐵「霸座」事件
中國發改委官網-關於全力做好2019年春運工作的意見
8. 霸座行為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1、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2、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