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打胎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育有子女的,如經雙方協商一致女方墮胎的,男方支付一定費用作為補償的。只要該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該協議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⑵ 懷孕4個月打胎有危險嗎
有,很危險。需要住院吧。
不要墮胎,墮胎是人命關天的大事。
不要以為沒有出生的胎兒不屬於真正的生命,要出生以後才叫做生命,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其實當受精卵剛剛形成的時候這裡面就已經有胎兒的魂了。它就已經是一個有意識的生命了。
這個生命不僅有肉體,而且有靈魂。你殺害它,它的痛和你被人殺你是一樣的。
你的手指被針扎一下都會痛,何況是被活生生的肢解。
這個痛你能讓你的孩子去承受嗎?
你有什麼理由值得讓你的孩子忍受這樣的痛苦。
想想清楚吧!
即使你不體恤你孩子的痛苦,你自己需要承受的風險和損失你都了解嗎?
墮胎的過程是怎樣的?
墮胎的傷害有哪些?
對你將來的生活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好好想想吧!
在謀殺一個未誕生的孩子,墮胎醫生必須首先確定胎兒母親的懷孕時間。墮胎醫生唯一要做的是確定胎兒能活多久、並選擇一個最有效的滅殺方法。整個妊娠過程被分為三個階段(三個月為一個階段,即大約九個月的時間)。孕初期是前十二周,孕中期從第十三周至第二十四周,孕末期就是剩餘到嬰兒出生前的時間。墮胎的方式因孕期而各異。
懷孕初期(頭三個月)
(1)最普遍的初期墮胎,採用真空抽吸法,用一個類似吸塵器的抽吸機把胚胎從子宮吸出來,可以是手動(有手柄)或電動操作。目前電動抽吸機較為常用。通常,手動抽吸機多用於殺死小於六周的胎兒。除非是最早期的墮胎,母親的宮頸將被擴到足夠大、以使抽吸管插入子宮。用塑料製成的中空抽吸管被一個彎曲的橡皮管連接到手動或電動泵。當抽吸機設置好後,醫生沿著子宮表面操控抽吸管的末端、把胎兒吸出來——要麼是整個胎兒、要麼是碎塊。抽吸刮除術用抽吸機把胎兒吸出、殘留部分則用一個外科器械——刮匙、從子宮刮除。接下來,醫生用抽吸機把胎兒的所有剩餘部分從子宮清理干凈。
(2)第二個方法是擴張及刮除術。這個過程中,母親被注射麻葯,宮頸被擴張、刮匙沿著子宮把胎兒清除出母體,因此無需再採用抽吸。
(3)一些孕初期墮胎不經過外科手術,而是使用葯物。整個程序開始於母親使用米非司酮或甲氨蝶呤。米非司酮會導致胎兒從子宮分離,而甲氨蝶呤實際上是直接殺死胎兒的毒葯。一旦胎兒被剝離或者死亡,母親就被注射引起宮縮的催產葯物、然後排出死胎。這一方法僅適用於前九周的孕期。
懷孕中期(第二至三個月)
(1)擴張及拔除術是孕中期最常用的方法。在這個過程里,母親的宮頸必須要被擴張得大於孕初期(的尺寸),最簡單的原因就是此時的胎兒已大到無法用抽吸機吸出。在宮頸充分擴張後,醫生開始擴張和拔除程序——先破裂包住未出生胎兒的羊膜囊、繼而肢解胎兒的身體、拔出碎片。為了完成這個步驟,醫生需要使用抽吸機和外科手術鉗(基本上,這個鉗子就像一把老虎鉗)。醫生把這個器械插入子宮、開開合合直到胎兒或胎盤被抓住,然後扯下一片片碎塊、再從子宮拔出,這個過程不斷重復直到醫生清理完為止。
有時胎兒的頭顱太大以致於無法從子宮拔出,醫生就得首先用手術鉗把它夾碎。當胎兒崩裂的腦漿從子宮流淌出來時醫生就知道頭顱已被充分搗碎,醫生們稱之為「顱骨信號」,意味著頭顱將更容易被移除。等到醫生覺得清理得差不多了,便用刮匙刮除任何附著在子宮壁上的殘留物。之後,抽吸機吸掉仍然留在子宮里的殘骸。在擴張和拔除程序中,所有從胎兒身體逐一肢解下來的碎塊會被擺放在托盤里、重新拼湊,這么做是為了確保整個胎兒已被全部清除出來。
八周大被墮胎兒,請注意其手指骨頭、脊柱、肋骨的形成。
通常,執行此項程序的前一天還有一項額外步驟,就是醫生用長長的穿刺針錐穿母親的腹部直刺胎兒的心臟,注入異羥洋地黃毒苷促使胎兒死亡,這種化學制劑會軟化胎兒的身體,讓分解和移除的過程更容易,然而此方法的使用逐步下降,因為化學制劑毒性甚大,醫生就得非常謹慎——針頭只能刺入胎兒而非母親;有時醫生在注射毒葯前會先用針頭戳住胎兒、看到胎兒懸空掙扎,程序就繼續進行。打個比方,就像用魚叉叉魚那樣。
(2)擴張和拔除術的變體叫做完整擴張和拔除術,在此程序中,胎兒不是被肢解成碎塊而是整個被移除。一般而言,醫生會用一種墮胎化學葯物先殺死胎兒或者確定胎兒的位置以便能擠碎頭顱。可是某些案例,胎兒竟然在這個程序里存活下來!墮胎行業把劫後餘生的情形稱為可畏的復雜狀況。當這種情況出現時,奄奄一息的胎兒只是被隨意地放在一邊任其死亡。墮胎業稱之為「安撫護理」。一些個案中,有醫生會採用「積極」的方法諸如溺死、壓碎胎兒氣管或者掐住胎兒的頸部。
(3)孕中期另一個墮胎方法是灌注法。醫生會用一個長長的注射器穿過母親腹部、刺入羊膜囊,抽出羊水,再用含鹽或尿素的液體灌注以取代羊水。試想,胎兒吞吐這種可怕的液體會怎樣!這個殘酷的手段往往需要長達數小時的時間慢慢折磨胎兒致死,許多孕婦感覺到胎兒在腹內劇烈扭動卻無處可逃!胎兒排出母體後,他們整個脆弱的身體上都呈現出觸目驚心的嚴重灼傷(被化學液體燒傷)!
一旦謀殺的程序開始,母親就被注射引產葯物、最終排出死亡的胎兒。當發生胎兒依然存活的情況,一些醫生會在胎兒排出母體前將其注射葯物致死,確保排出的是死胎,總之就是不能活著出來!(尿素的作用在於能軟化胎兒、加速胎兒的肢解和移除)。
(4)孕中期墮胎還有一個方式是引產。母親先被注射前列腺素或後葉催產素、催產,與此同時,醫生會殺死胎兒,保證排出的是死胎。有時候,還沒等醫生動手、催產葯物就足以謀殺胎兒。一般而言,引產是催生出活著的胎兒,然後在完整擴張和拔除手術中的胎兒都難逃死亡的厄運。此外,如果胎兒活著出來,最普遍的反應就是把他們扔在一旁聽任其死亡,或者,醫生乾脆直接殺死他們。
(5)孕中期的最後一個墮胎方式是子宮切除術。每年全世界有相當部分的胎兒因此而喪命。在所有墮胎程序中這個較為罕見,主要因為母親的並發症或死亡幾率高於其他孕中期墮胎術。子宮切除術進行時,母親的整個子宮(包括胎兒在內)被摘除,胎兒因此死亡。切除術有些類似剖腹產的某個部分,所不同的是在剖腹產中,醫生不摘除子宮,只是切開子宮、取出嬰兒。如果子宮切除術後胎兒依然存活的,往往都被丟棄在一邊等死!
嬰兒就是被這樣殘酷的凌遲處死,因果報應,絲毫不爽,所以為什麼墮胎的醫生及護士往往感召惡報。
⑶ 我16歲懷孕八個月,打胎有危險嗎
才16歲,應懷孕八個月了,這個不牽扯到打胎了,打是已經打不下來了,應該要做引產。這時候孩子已經成型了,B超都可以看出孩子的完整輪廓了。引產是有很大風險的,對於你來時亦是如此的。可能會導致今後不會再有生育能力。
⑷ 打胎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打胎協議》無效。公序良俗原則是判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重要依據,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用法治的力量教人從善、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向上。因《打胎協議》中所約定的內容與社會利益、良好的道德觀念和社會風尚相悖,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故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屬於民法所調整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⑸ 五個月打胎有多大危險
你好,中期引產時胎盤已經形成,胎兒較大,骨骼變硬,娩出時需要充分擴張子宮頸。因此,引產相當於一次生產。引產成功後,通常要留在醫院觀察3天。醫生會根據引產情況,給予必要的治療。無異常情況,3天後可出院。引產後至少休息一個月,避免勞累。引產後一個月內禁止性交,並要注意保持清潔。一個月後應到醫院復查,並落...實避孕措施。
⑹ 打胎的危害大嗎
打胎的危害性,你知道多少?現在很多女性因意外懷孕或者是經濟條件等一些原因不適合要孩子,那麼發現懷孕後就需要去做人流手術。打胎的危害性,你知道多少?
無論是普通的還是無痛的手術,對身體的傷害都是很大的。人流後,身體虛弱,而且子宮也需要一定的恢復時間,如果這段時間不注意休息,調理自己的身體,那麼就會導致一些後遺症的出現,甚至還會誘發其他的疾病。因此這段時間是不能怠慢的。
國際衛生組織(WHO),倡導流產後不使用葯物和手術方式改善生殖系統,增加二次傷害,及並發症;通過食物為輔,生殖系統綜合營養「PWRH」為主,增加體內雌激素、改善子宮血流情況,促進子宮腺體及血管增生,通過增加子宮內膜雌、孕激素受體數量等途徑來改善子宮內膜、女性生殖系統以及流產後身體虛弱問題。
打胎的危害性,你知道多少?人流在身體和心理的創傷,直接影響了女性的精神狀態。導致她們在生活常常覺得悔恨,親手剝奪了孩子的生存權利,心中會愧疚,特別是在夜深人靜或看到相同遭遇的人事時,這種心理會更加的強烈。長此以往,精神狀態定然不會好。真誠地希望每一位年輕的女性能三思而行,在不想要孩子的情況下一定要做好避孕措施,避免打胎帶來的身體,以及心理的危害。@ZCJ
⑺ 打胎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分析:
對於打胎保障賠償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協議書與合同沒有實質區別。只要協議書的內容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規定,並且是在雙方公平、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中的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規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但對法律有禁止規定的條款將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⑻ 打胎的危害有多大
打胎的危害有多大,打胎是很多沒有生育需求的女性在懷孕以後會選擇的一種結束妊娠的方法,但是,很多人也都知道,這種手 術雖然不大,帶來的危害卻也是不小的,那麼,打胎的危害有多大?打胎對身體的危害影響是很大的,以後患許多婦科病的幾率要比正常的女人高好幾倍。懷孕隨便打胎不僅危險性高,而且還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後遺症,打胎不完全會導致子 宮腔內殘留胚胎骨頭或組織而造成不孕。
通常女性平時和男性對疾 病的抵禦能力是一樣的,但是有兩個特殊時期:經期、產後。尤其是小產後,因為非正常分娩,所以人體新 陳代 謝會失常,身體非常脆弱,小產後生殖系統脆弱的如同受傷的嬰兒,產後修 復營養如果跟不上,就會引起一系列產後不適。PWRH小產可連續使用15-30天。正常分娩,PWRH產後可連續使用128-180天.
世衛組織表示,新發布的指南包括孕產婦和新 生兒保 健等內容。該指南不僅對該機構有關生殖衛生的現有建議進行了補充,還就如何改 善加強產前和產後護理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步驟。
世衛組織生殖衛生和研究司司長馬倫•泰莫爾曼(Marleen Temmerm an)表示,事實證明,能夠獲得有關避孕的知識和用具不僅對於確保女性健康至關重要,而且對於她們的家庭、子女乃至社會經濟都有著重要意義。
流掉是一個不大不小的手 術,我們會經常在電線桿子上看到各種小廣 告,什麼無痛人 流,人 流只需998之類的宣傳廣 告,可見開展人 流手 術不需要太高的技術水準!而且操作並不復雜,但是打掉卻可能給身體帶來近期或遠期的傷害。包括大家關心的可能會影響未來的生育能力!記住合理避孕才是重 點。
打胎的危害有多大,相信大家通過本文已經有了一些了解,女性朋友應該學會保護自己,選擇正確的避孕方式,潔身自好,不要等到意外懷孕了才懊悔不已。zxf
⑼ 剛懷孕打胎危險嗎,懷孕打胎要家屬簽字嗎
中國是一直以來都是人口基數眾多的國家之一,所以呢國家為了未來發展更好,便實行了計劃生育政策,嚴格控制了胎兒出生數量。這也是導致了許多孕婦一不小心懷上第三胎時都只能選擇放棄,那麼,女性在剛懷孕打胎危險嗎?
1、女性發現自己懷孕後,若不想要這個孩子,則需要盡早進行流產手術。進行流產手術前,女性先要先確定受孕時日。從末次月經來的那一天起開始算起到現在的天數,是醫院所確定的懷孕時間。若女性懷孕時間不足一個月,建議選擇葯物流產的方法。葯物流產是在停經49天之內的受孕者,年齡在34歲以下者。口服葯物達到阻止胚囊生長,直至脫落的目的。
2、葯物流產不需要做手術,但葯物會引起人體胃腸反應,導致惡心嘔吐等不適症狀,且葯物流產的方法會讓人痛感強烈。葯物流產的有效率也不高,有高達30%的不全流產率,許多女性需二次清宮。且葯物流產出血時間長,易引發感染和不孕。因此,建議懷孕不足一個月的女性可以先等一下,到懷孕一個半月時去做人工流產,因為此時孕囊大小合適,手術難度和身體損傷最小,術後恢復也最快。
3、人工流產手術一般要在懷孕45天之後才可做人流,因為在此之前嬰兒或者還未著床,或者發育太小,不易實行流產;而懷孕時間過長,胎兒長大超出手術范圍,則須過一段時間後住院進行引產。當然,具體情況需進行B超檢查後再咨詢醫生意見。
1、懷孕初期流產女性首先應該先去醫院進行檢查,看看流產的情況,一般可以先做個B超檢查,看看孕囊是否流干凈了,如果還有殘余的話,需要接受葯物流產或者是人工流產手術將孕囊取出,以免發生子宮感染等情況。
2、懷孕初期流產沒有流干凈需要接受清宮手術的治療,這種手術對子宮內膜有一定的傷害,所以患者需要注意選擇正規有經驗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並且對於還沒有生育過的女性來說要做好身體的護理,預防不孕症的出現。
3、懷孕流產後一般需要休息至少一個月左右,這個時間內要關注子宮內膜的修復情況,患者可以考慮喝中葯進行暖宮和調理身體的氣血情況,如果出現月經不調的症狀最好是盡快到醫院復查。
4、懷孕初期流產,該怎麼辦?女性流產後身體會有短時間內的虛弱反應,建議患者最好是卧床休息和注意保暖,不要急於上班,更不要過度疲勞,此外,還要注意保持心情的放鬆,不要焦慮著急。
⑽ 打胎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只要協議書簽訂雙方真實意識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情形下協議書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合法有效的協議書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
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女方可以提起訴訟,分期償還對於過高不合理部分,男方可以在庭上提出異議,最終由法院判決建議進一步溝通
什麼條件可以提起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存在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守約方存在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滿足上面這三個條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繼續履行。若合同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則無法提起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
總結:綜上所述,只要協議書簽訂雙方真實意識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情形下協議書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合法有效的協議書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