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圖片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賠償圖片侵權的具體標准如下:2. 圖片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發生圖片侵權要求賠償時,要考慮一些因素,第一個是權利人損失以及侵權數量包括實際損失以及侵權帶來的其他損失;第二個是侵權人的非法盈利;都無法確定時,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進行判斷。3. 圖片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圖片侵權一般賠償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具體賠償多少錢還是應當根據圖片的權利人,因為這種侵權行為所實際遭受到的損害來進行金額的確定的,或者是通過對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來進行確定。
發生圖片侵權,賠償標准應按照以下因素順序確定:
1、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數量;圖片侵權應先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
2、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
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准還可以按照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多少來估算需要賠償的數額;
4、上述都無法確定時,由法院根據具體詳情來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